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26环罚决字〔2024〕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26环罚决字〔2024〕10号
个人姓名:高清民
证件类型:身份证
住址:延津县潭龙街道办事处李大吴村南二街 3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 4 月 23 日,环境执法人员李兴焰、申新彦对延津县 (略) 南侧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一台叉车正在使用, (略) 移动机械(叉车)为当事人高清民所有,现场对 (略) 移动机械(机械环保号牌 3-GG*,发动机型 4C2-50V32 机械型号 CPC30 、发动机出厂日期 2019-03-01)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烟度计(光吸收系数)}进行检测, (略) 移动机械(叉车)尾气烟度经现场三次检测,烟度值结果分别是,第一次 4.67(m-1),第二次 6.54(m-1),第三次 7.73 (m-1),排放限值是 0.80(m-1),检测结果超过排放限值,结果判定尾气排放不合格,且该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高清民正在使 (略) 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 年 4 月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2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拍摄现场检测照片二张(共 1 页)、检测报告一份(共 1 页)2024 年 4 月 24 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3 页)。以上证据证明高清民所 (略) 移动机械(叉车)尾气排放不合格。
2.2024 年 4 月 23 日调取高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4 月 25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6 环责改字〔2024〕2 号),责令 (略) 移动机械达标排放。
2024 年 5 月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对 (略) 移动机械(机械环保号牌 3-GG*,发
动机型 4C2-50V32 机械型号 CPC30 、发动机出厂日期 2019-03-01)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烟度计(光吸收系数)}进行复检,经现场三次检测,烟度值结果分别是,第一次 0.05(m-1),第二次 0.28(m-1),第三次 0.15(m-1),排放限值是 0.80(m-1)检测结果合格。
2024 年 5 月 7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6 环罚告字〔2024〕9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 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5000 - 5000 ) x [ ( 0 / 5 )2 ]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高清民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七楼 7012 房间。款项缴清后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5 月 27 日
个人姓名:高清民
证件类型:身份证
住址:延津县潭龙街道办事处李大吴村南二街 3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 4 月 23 日,环境执法人员李兴焰、申新彦对延津县 (略) 南侧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一台叉车正在使用, (略) 移动机械(叉车)为当事人高清民所有,现场对 (略) 移动机械(机械环保号牌 3-GG*,发动机型 4C2-50V32 机械型号 CPC30 、发动机出厂日期 2019-03-01)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烟度计(光吸收系数)}进行检测, (略) 移动机械(叉车)尾气烟度经现场三次检测,烟度值结果分别是,第一次 4.67(m-1),第二次 6.54(m-1),第三次 7.73 (m-1),排放限值是 0.80(m-1),检测结果超过排放限值,结果判定尾气排放不合格,且该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高清民正在使 (略) 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 年 4 月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2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 1 页)、拍摄现场检测照片二张(共 1 页)、检测报告一份(共 1 页)2024 年 4 月 24 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3 页)。以上证据证明高清民所 (略) 移动机械(叉车)尾气排放不合格。
2.2024 年 4 月 23 日调取高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4 月 25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726 环责改字〔2024〕2 号),责令 (略) 移动机械达标排放。
2024 年 5 月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对 (略) 移动机械(机械环保号牌 3-GG*,发
动机型 4C2-50V32 机械型号 CPC30 、发动机出厂日期 2019-03-01)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烟度计(光吸收系数)}进行复检,经现场三次检测,烟度值结果分别是,第一次 0.05(m-1),第二次 0.28(m-1),第三次 0.15(m-1),排放限值是 0.80(m-1)检测结果合格。
2024 年 5 月 7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726 环罚告字〔2024〕9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 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5000 - 5000 ) x [ ( 0 / 5 )2 ]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高清民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七楼 7012 房间。款项缴清后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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