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岗路与山湖路交口东南角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井岗路与山湖路交口东南角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略) (略) 交口东南角地块, (略) 蜀山区井岗镇,地块内现状为空地,历史上为农田,西北角部分地块曾作为临时活动板房,东北角部分地块曾作为停车场,堆放建筑砂石,后被整改拆除,又在原地建设停车场和小型汽修厂,拆除后一直为空地,地块内西南侧有堆土,地块面积为*.89平方米(约82.94亩),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7.*o,北纬31.*o。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拟开发的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幼儿园用地。鉴于此,2024年2月, (略) 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委托安徽 (略) 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 (略) (略) 交口东南角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采样检测分析展开。2024年2月,安徽 (略) 开始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结合现场踏勘、资料分析和人员访谈的基础上制定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于2024年2月29日,进行现场采样工作,土壤和地下水委托安徽海峰 (略) (以下简称“海峰检测”)进行实验室检测分析。
调查地块内共布设6个土壤采样点,在地块外布设了1个土壤对照点,共送检26份土壤样品(不含3个平行样);在地块内布设了3口地下水监测井,在地块外布设了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送检4份地下水样品(不含1个平行样)。对有检出的污染物使用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风险筛选值进行土壤污染物筛选,本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幼儿园用地,土壤筛选值选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级标准。
筛选结果表明:通过对调查地块共计7个土壤调查点位,26份土壤样品(不含3个平行样)的所有检出的污染物检测结果与筛选值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所有土壤样品的全部检测指标均未超出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4个地下水样品(不包括1个平行样)中,除锰外,检出因子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
综上所述, (略) (略) 交口东南角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幼儿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一类筛选值,地下水污染物除锰外,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规划用途。
(略) (略) 交口东南角地块, (略) 蜀山区井岗镇,地块内现状为空地,历史上为农田,西北角部分地块曾作为临时活动板房,东北角部分地块曾作为停车场,堆放建筑砂石,后被整改拆除,又在原地建设停车场和小型汽修厂,拆除后一直为空地,地块内西南侧有堆土,地块面积为*.89平方米(约82.94亩),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7.*o,北纬31.*o。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拟开发的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幼儿园用地。鉴于此,2024年2月, (略) 蜀山区井岗镇人民政府委托安徽 (略) 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 (略) (略) 交口东南角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采样检测分析展开。2024年2月,安徽 (略) 开始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结合现场踏勘、资料分析和人员访谈的基础上制定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于2024年2月29日,进行现场采样工作,土壤和地下水委托安徽海峰 (略) (以下简称“海峰检测”)进行实验室检测分析。
调查地块内共布设6个土壤采样点,在地块外布设了1个土壤对照点,共送检26份土壤样品(不含3个平行样);在地块内布设了3口地下水监测井,在地块外布设了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送检4份地下水样品(不含1个平行样)。对有检出的污染物使用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风险筛选值进行土壤污染物筛选,本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幼儿园用地,土壤筛选值选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级标准。
筛选结果表明:通过对调查地块共计7个土壤调查点位,26份土壤样品(不含3个平行样)的所有检出的污染物检测结果与筛选值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所有土壤样品的全部检测指标均未超出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4个地下水样品(不包括1个平行样)中,除锰外,检出因子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
综上所述, (略) (略) 交口东南角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幼儿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一类筛选值,地下水污染物除锰外,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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