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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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分局、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略) 在环评文件质量、信访举报、社会舆论等方面发现的问题,现就加强环评文件质量审核管理,进 (略) 环评文件质量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动服务,做好事前指导

  (一)畅通服务渠道,提供便利服务

  各县(区)分局、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要建立建设单位事前咨询渠道,不断丰富咨询方式,畅通咨询渠道,落实“首问责任制”,解答企业群众环评审批相关问题。环评申报相关要求一次性告知,减少 (略) 。

  各县(区)分局、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在事前指导过程中,应向建设单位、规划编制单位、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告知编制环评文件的相关责任要求,提高其思想认识,依法编制报告。

  (二)指导建设单位、规划编制单位择优选择技术单位

  鼓励建设单位、规划编制单位择优选择技术单位,任何人不得指定环评编制单位。鼓励 (略) 公开的 (略) 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考核结果,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编制单位。

  二、明确责任,规范评价行为

  (一)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环评文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及 (略) ,切实发挥牵头负责作用,既要向技术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信息及相关基本情况,又要全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对环评文件内容真实性负责,对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熟悉掌握。

  (二)强化技术单位的直接责任

  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技术单位应当以客观、科学的态度编制环评文件,不得故意篡改、刻意隐瞒相关情况,应在充分调查基础上分析、评价,对环评文件内容科学性负责。

  (三)重视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建设单位、规划环评编制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应高度重视现状调查,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案,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客观。尤其应注意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特殊性,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22)要求组织开展现场踏勘及野外调查,科学采取现场勘查、生态监测、资料收集、专家和公众咨询等方式。

  三、严格审查,严惩弄虚作假

  (一)高度重视质量监管

环评报告送审后,各县(区)分局、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应及时组织技术审查,采取现场踏勘、遥感调查、专家审议等方式对项目场地及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核实环评文件相关调查内容的准确性与全面性。

  (二)严惩环评弄虚作假

  各县(区)分局、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应对照《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所提的弄虚作假四种情形对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汇报相关信息,严厉打击环评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于审批过程中或环评复核中发现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和其他失信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三)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渠道举报环评弄虚作假行为。对反映的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各县(区)分局、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生态环境部门将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环评信用监管

  各县(区)分局、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应对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信用监管对象存在失信行为或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失信记分情况上 (略) 。

  特此通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1日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分局、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略) 在环评文件质量、信访举报、社会舆论等方面发现的问题,现就加强环评文件质量审核管理,进 (略) 环评文件质量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动服务,做好事前指导

  (一)畅通服务渠道,提供便利服务

  各县(区)分局、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要建立建设单位事前咨询渠道,不断丰富咨询方式,畅通咨询渠道,落实“首问责任制”,解答企业群众环评审批相关问题。环评申报相关要求一次性告知,减少 (略) 。

  各县(区)分局、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在事前指导过程中,应向建设单位、规划编制单位、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告知编制环评文件的相关责任要求,提高其思想认识,依法编制报告。

  (二)指导建设单位、规划编制单位择优选择技术单位

  鼓励建设单位、规划编制单位择优选择技术单位,任何人不得指定环评编制单位。鼓励 (略) 公开的 (略) 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考核结果,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编制单位。

  二、明确责任,规范评价行为

  (一)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环评文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及 (略) ,切实发挥牵头负责作用,既要向技术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信息及相关基本情况,又要全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对环评文件内容真实性负责,对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熟悉掌握。

  (二)强化技术单位的直接责任

  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技术单位应当以客观、科学的态度编制环评文件,不得故意篡改、刻意隐瞒相关情况,应在充分调查基础上分析、评价,对环评文件内容科学性负责。

  (三)重视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建设单位、规划环评编制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应高度重视现状调查,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案,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客观。尤其应注意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特殊性,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22)要求组织开展现场踏勘及野外调查,科学采取现场勘查、生态监测、资料收集、专家和公众咨询等方式。

  三、严格审查,严惩弄虚作假

  (一)高度重视质量监管

环评报告送审后,各县(区)分局、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应及时组织技术审查,采取现场踏勘、遥感调查、专家审议等方式对项目场地及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核实环评文件相关调查内容的准确性与全面性。

  (二)严惩环评弄虚作假

  各县(区)分局、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应对照《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所提的弄虚作假四种情形对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汇报相关信息,严厉打击环评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于审批过程中或环评复核中发现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和其他失信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三)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渠道举报环评弄虚作假行为。对反映的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各县(区)分局、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生态环境部门将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环评信用监管

  各县(区)分局、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应对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信用监管对象存在失信行为或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失信记分情况上 (略) 。

  特此通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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