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仙桃市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技术复核流程》的通知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印发《仙桃市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技术复核流程》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的技术复核工作,确保监测过程的合规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测(检测)报告的有效性,我局制定了《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技术复核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技术复核流程

根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等技术规范要求,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的技术复核工作,确保监测过程的合规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测(检测)报告的有效性,特制定本流程。

一、定义

本流程所称技术复核,指企业事业单位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对市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管理中使用的监测(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并提出技术复核申请,经复核部门确认后,针对异议内容开展的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复核内容仅针对监测过程和监测数据、监测(检测)报告的规范性,不涉及对相关行政行为的判断。

二、工作原则

技术复核工作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当 (略) 环境监测站出具的, (略) 生态环境局或其下属单位委托的环境检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检测)报告的技术复核。

四、工作要求

(一)复核部门

根据出具监测(检测)报告的主体,对复核部门作如下分工:

1.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委托的环境检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技术复核,市生态环境执法单位参与现场踏勘。

2.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由局监测科技科组织专家(组)开展技术复核,市生态环境执法单位参与现场踏勘。

(二)复核申请材料

当事人应当填写《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技术复核申请单》(附件1)并提供其他必要的辅证材料,签章后通过信函等方式书面送达复核部门。

(三)复核受理

复核部门收到复核申请材料后,对非当事人提出的诉求,以及当事人提出但不属于技术复核内容的诉求,应当填写《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技术复核处理单》(附件2)并加盖技术复核章,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拟复核的诉求,应当及时将复核受理信息告知使用该监测(检测)报告的科室和部门。

(四)复核内容

技术复核主要针对下列可能影响监测(检测)报告质量的具体内容:

1.监测点位的正确性;

2.现场监测人员资格和采样过程的有效性,以及样品保存、运输、交接的规范性等;

3.实验室分析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4.监测方法标准和监测分析仪器的适用性;

5.原始记录类别及所载信息的完整性;

6.监测(检测)报告的规范性、正确性和有效性。

复核部门可根据需要,采取调阅相关台账记录、询问监测人员、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技术复核工作。

五、复核意见

复核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意见,填写《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技术复核处理单》(附件2)并加盖技术复核章后书面反馈当事人。

复核意见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复核结论,复核结论应明确报告有效、报告应修改或补充、报告无效撤回等具体意见。

复核部门还应当将书面答复意见抄送使用该监测报告的科室和执法部门。

附件:1、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技术复核申请单.docx

2、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技术复核处理单.doc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的技术复核工作,确保监测过程的合规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测(检测)报告的有效性,我局制定了《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技术复核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技术复核流程

根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等技术规范要求,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的技术复核工作,确保监测过程的合规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测(检测)报告的有效性,特制定本流程。

一、定义

本流程所称技术复核,指企业事业单位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对市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管理中使用的监测(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并提出技术复核申请,经复核部门确认后,针对异议内容开展的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复核内容仅针对监测过程和监测数据、监测(检测)报告的规范性,不涉及对相关行政行为的判断。

二、工作原则

技术复核工作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当 (略) 环境监测站出具的, (略) 生态环境局或其下属单位委托的环境检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检测)报告的技术复核。

四、工作要求

(一)复核部门

根据出具监测(检测)报告的主体,对复核部门作如下分工:

1.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委托的环境检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技术复核,市生态环境执法单位参与现场踏勘。

2.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由局监测科技科组织专家(组)开展技术复核,市生态环境执法单位参与现场踏勘。

(二)复核申请材料

当事人应当填写《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技术复核申请单》(附件1)并提供其他必要的辅证材料,签章后通过信函等方式书面送达复核部门。

(三)复核受理

复核部门收到复核申请材料后,对非当事人提出的诉求,以及当事人提出但不属于技术复核内容的诉求,应当填写《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技术复核处理单》(附件2)并加盖技术复核章,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拟复核的诉求,应当及时将复核受理信息告知使用该监测(检测)报告的科室和部门。

(四)复核内容

技术复核主要针对下列可能影响监测(检测)报告质量的具体内容:

1.监测点位的正确性;

2.现场监测人员资格和采样过程的有效性,以及样品保存、运输、交接的规范性等;

3.实验室分析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4.监测方法标准和监测分析仪器的适用性;

5.原始记录类别及所载信息的完整性;

6.监测(检测)报告的规范性、正确性和有效性。

复核部门可根据需要,采取调阅相关台账记录、询问监测人员、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技术复核工作。

五、复核意见

复核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意见,填写《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技术复核处理单》(附件2)并加盖技术复核章后书面反馈当事人。

复核意见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复核结论,复核结论应明确报告有效、报告应修改或补充、报告无效撤回等具体意见。

复核部门还应当将书面答复意见抄送使用该监测报告的科室和执法部门。

附件:1、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技术复核申请单.docx

2、 (略) 环境监测(检测)报告技术复核处理单.doc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