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规划资源规〔2024〕3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略) 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9日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土地供应体系和供应方式,保障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的短期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结合《 (略) 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 (略) 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审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申请主体
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以短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用地类型包括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用地 (略) 、区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且活动频繁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原则上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并按照相关设计和建设标准进行开发建设。确需以短期租赁方式过渡使用土地的,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工作,切实做好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本条所规定项目的审批管理,依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原临时用地项目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的审批要求
已取得临时用地手续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办理条件
已取得临时用地手续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申请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的,除满足《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需以短期租赁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的必要性意见;
2.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应当符合农用地转用手续备案要求;
3.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控要求;
4.临时用地已到期的,应当取得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意见。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要求限期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或者收回土地的,不得申请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前期工作
临时用地未到期的,项目单位应当至迟于临时用地到期前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提交规划用地核查申请。临时用地已到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交规划用地核查申请。
派出机构受理规划用地核查申请后,应当核查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划、权属、地类等情况。经核查不具备短期租赁用地手续办理条件的,临时用地到期后按临时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收回土地;具备办理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函告项目单位在30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需以短期租赁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的必要性意见。其中,需要增加用地规模或者建筑规模的,应当一并取得增加规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意见;
2.取得立项文件或者发改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但项目原已取得立项文件的除外;
3.完成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测绘工作;完成临时建筑的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并由派出机构征求辖区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出具意见,其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消防相关手续;
4.临时用地已到期的,取得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用地申请
项目单位完成前项规定的前期工作后,凭以下材料向派出机构提交短期租赁用地申请:
1.项目用地范围图(附坐标);
2.立项文件或者发改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3.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需以短期租赁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的必要性意见;
4.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测绘成果及临时建筑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5.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临时用地已到期的,应当提供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7.项目单位出具的关于自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承诺书;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查和报批
派出机构受理短期租赁用地申请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审查和报批工作:
1.项目用地范围调整、建设规模增加的,派出机构应当结合核查情况征求生态环境、水务、安全、文物保护等管控线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在短期租赁用地供应方案中明确规划设计条件,但临时用地项目用地和建筑规模不变且此前已经征求意见的除外。其他审查要求依照《管理办法》执行;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派出机构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拟定短期租赁用地供应方案(以下简称土地供应方案)报辖区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的,应当在辖区政府核发用地批复前完成相关手续;临时用地已到期的,应当及时办理按现状入库手续,涉及保留临时建筑的,应当同步编制保留临时建筑按现状入库清单,同土地供应方案一并报批。经批准后,项目单位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涉及新增、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未提交短期租赁用地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项目单位应当按临时用地管理要求自行完成清场、土地恢复或者复垦等工作并办理土地移交手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完成上述工作。项目单位逾期未完成清场、土地恢复或者复垦等工作或者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由派出机构移交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六)其他事项
1.已取得临时用地手续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且已预存土地复垦费的,在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后,由派出机构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项目单位凭支取通知书向银行支取土地复垦费,银行同步解除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的监管;
2.短期租 (略) 地价测算规则计收,短期租赁用地使用起始时间及租金起算时间自临时用地到期之日次日起算。其中,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作为短期租赁用地使用主体的,不计收短期租赁租金。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5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结合实际情况,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短期租赁用地审批管理,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深规划资源规〔2024〕3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略) 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9日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土地供应体系和供应方式,保障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的短期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结合《 (略) 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 (略) 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审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申请主体
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以短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用地类型包括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用地 (略) 、区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且活动频繁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原则上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并按照相关设计和建设标准进行开发建设。确需以短期租赁方式过渡使用土地的,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工作,切实做好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本条所规定项目的审批管理,依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原临时用地项目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的审批要求
已取得临时用地手续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办理条件
已取得临时用地手续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申请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的,除满足《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需以短期租赁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的必要性意见;
2.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应当符合农用地转用手续备案要求;
3.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控要求;
4.临时用地已到期的,应当取得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意见。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要求限期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或者收回土地的,不得申请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前期工作
临时用地未到期的,项目单位应当至迟于临时用地到期前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提交规划用地核查申请。临时用地已到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交规划用地核查申请。
派出机构受理规划用地核查申请后,应当核查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划、权属、地类等情况。经核查不具备短期租赁用地手续办理条件的,临时用地到期后按临时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收回土地;具备办理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函告项目单位在30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需以短期租赁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的必要性意见。其中,需要增加用地规模或者建筑规模的,应当一并取得增加规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意见;
2.取得立项文件或者发改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但项目原已取得立项文件的除外;
3.完成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测绘工作;完成临时建筑的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并由派出机构征求辖区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出具意见,其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消防相关手续;
4.临时用地已到期的,取得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用地申请
项目单位完成前项规定的前期工作后,凭以下材料向派出机构提交短期租赁用地申请:
1.项目用地范围图(附坐标);
2.立项文件或者发改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3.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需以短期租赁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的必要性意见;
4.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测绘成果及临时建筑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5.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临时用地已到期的,应当提供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7.项目单位出具的关于自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承诺书;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查和报批
派出机构受理短期租赁用地申请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审查和报批工作:
1.项目用地范围调整、建设规模增加的,派出机构应当结合核查情况征求生态环境、水务、安全、文物保护等管控线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在短期租赁用地供应方案中明确规划设计条件,但临时用地项目用地和建筑规模不变且此前已经征求意见的除外。其他审查要求依照《管理办法》执行;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派出机构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拟定短期租赁用地供应方案(以下简称土地供应方案)报辖区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的,应当在辖区政府核发用地批复前完成相关手续;临时用地已到期的,应当及时办理按现状入库手续,涉及保留临时建筑的,应当同步编制保留临时建筑按现状入库清单,同土地供应方案一并报批。经批准后,项目单位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涉及新增、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未提交短期租赁用地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项目单位应当按临时用地管理要求自行完成清场、土地恢复或者复垦等工作并办理土地移交手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完成上述工作。项目单位逾期未完成清场、土地恢复或者复垦等工作或者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由派出机构移交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六)其他事项
1.已取得临时用地手续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且已预存土地复垦费的,在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后,由派出机构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项目单位凭支取通知书向银行支取土地复垦费,银行同步解除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的监管;
2.短期租 (略) 地价测算规则计收,短期租赁用地使用起始时间及租金起算时间自临时用地到期之日次日起算。其中,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作为短期租赁用地使用主体的,不计收短期租赁租金。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5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结合实际情况,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短期租赁用地审批管理,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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