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皖宜环松罚〔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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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皖宜环松罚〔2024〕5号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2

法定代表人:虞育号

地址:安徽宿松经济开 (略) 2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24日、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5号车间铜铸件项目熔炼工序2号中频炉在2024年4月18日生产时,集气罩管道上方的闸阀未开启,2号中频炉生产时产生的熔炼废气不能收集至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处理,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2份、职务证明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和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

2.2024年4月24日、4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被处罚对象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情况;

3.2024年4月24日和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被处罚对象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等情况;

4.2024年4月18日和4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共9张,证明被处罚对象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4年4月28日提取的《宿松 (略) 改建铜铸件600吨铝铸件1200吨形成年产*套超高压大电流连接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项目环评批复以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各1份、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节选)复印件各1份、《废气处理操作使用规程》复印件1份,《废气处理操作使用规程》复印件1份、《安徽智达材料出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违法事实和“主观故意”的情况;

6.2024年4月30日送达的《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宜环(松)责改〔2024〕2 号),证明被处罚对象违法事实的情况和责令改正情况;

7.2024年5月10日送达的《 (略) 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皖宜环(松)查〔2024〕1号),证明被处罚对象实施查封(扣押)情况;

8.2024年5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污染防治设施整改完成情况;

9.2024年5月17日送达的《 (略) 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皖宜环(松)解查〔2024〕1号),证明被处罚对象解除查封情况;

10.2024年5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主体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2043〕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的染物种类为“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公司建设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只有此一次环境违法行为,一年内未发现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进行自由裁量,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2

法定代表人:虞育号

地址:安徽宿松经济开 (略) 2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24日、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5号车间铜铸件项目熔炼工序2号中频炉在2024年4月18日生产时,集气罩管道上方的闸阀未开启,2号中频炉生产时产生的熔炼废气不能收集至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处理,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2份、职务证明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和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

2.2024年4月24日、4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被处罚对象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情况;

3.2024年4月24日和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被处罚对象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等情况;

4.2024年4月18日和4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共9张,证明被处罚对象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4年4月28日提取的《宿松 (略) 改建铜铸件600吨铝铸件1200吨形成年产*套超高压大电流连接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项目环评批复以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各1份、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节选)复印件各1份、《废气处理操作使用规程》复印件1份,《废气处理操作使用规程》复印件1份、《安徽智达材料出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违法事实和“主观故意”的情况;

6.2024年4月30日送达的《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宜环(松)责改〔2024〕2 号),证明被处罚对象违法事实的情况和责令改正情况;

7.2024年5月10日送达的《 (略) 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皖宜环(松)查〔2024〕1号),证明被处罚对象实施查封(扣押)情况;

8.2024年5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污染防治设施整改完成情况;

9.2024年5月17日送达的《 (略) 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皖宜环(松)解查〔2024〕1号),证明被处罚对象解除查封情况;

10.2024年5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对象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主体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2043〕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的染物种类为“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公司建设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只有此一次环境违法行为,一年内未发现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进行自由裁量,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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