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濂环罚〔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濂环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黄根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GG6690H
地址: (略) 濂溪区东至前进大道、南 (略) 边厂房、西至村家具厂房、北至前进村一组九江 (略) 的商铺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现查明:
当事人 (略) 成立于2024年3月27日,2024年3月12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承租厂房后开始建设生产线,2024年3月底完成生产线建设,2024年4月初开始投入生产,经营范围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五金产品批发、门窗制造加工、金属制品销售等。当事人厂内建有一间喷漆房,喷漆房仅安装一个排风机,喷漆废气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厂房外,生产至今共使用约10公斤油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分包合同及有关微信支付截图等佐证材料,当事人总投资额为*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4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且在喷漆房开展喷漆作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3.2024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在喷漆房开展喷漆作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和微信付款记录截图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总投资额为*元;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综上所述,经审查认为:当事人 (略) 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且喷漆作业时应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并进行生产活动,且喷漆工序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九濂环罚告〔2024〕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张相关权利,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经我局案件集体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罚款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8744.88)(总投资额的3%);
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罚款限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
当事人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黄根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GG6690H
地址: (略) 濂溪区东至前进大道、南 (略) 边厂房、西至村家具厂房、北至前进村一组九江 (略) 的商铺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现查明:
当事人 (略) 成立于2024年3月27日,2024年3月12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承租厂房后开始建设生产线,2024年3月底完成生产线建设,2024年4月初开始投入生产,经营范围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五金产品批发、门窗制造加工、金属制品销售等。当事人厂内建有一间喷漆房,喷漆房仅安装一个排风机,喷漆废气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厂房外,生产至今共使用约10公斤油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分包合同及有关微信支付截图等佐证材料,当事人总投资额为*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4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且在喷漆房开展喷漆作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3.2024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在喷漆房开展喷漆作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和微信付款记录截图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总投资额为*元;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综上所述,经审查认为:当事人 (略) 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且喷漆作业时应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并进行生产活动,且喷漆工序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九濂环罚告〔2024〕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张相关权利,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经我局案件集体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罚款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8744.88)(总投资额的3%);
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罚款限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起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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