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州市泸县三溪口水库灌区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州市泸县三溪口水库灌区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5月30日 (略) 泸县三溪口水库灌区2023-2025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5月31日-2024年6月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春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江 (略) 二段66号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县水务局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1J | |
法定代表人 | 王毅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 (略) 泸县三溪口水库灌区2023-2025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24〕50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泸县三溪口水库灌区2023-2025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泸县水务局: 你单位报送的《 (略) 泸县三溪口水库灌区2023—2025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三溪口水库灌区原设计灌溉泸县、龙马潭区相关镇(街道),此次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仅涉及泸县境内,改造后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0.*亩,新建(整治)渠道(系)86.26公里、提灌站7座等,改造后新增灌溉面积1.*亩、恢复灌溉面积1.*亩、改善灌溉面积8.*亩。 该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施工。制定和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监督管理。优化施工临时用地布设方案,严格控制作业带宽度,尽量利 (略) ,优化布设施工场地、材料堆场、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合理安排工期,优化施工方案,因地制宜设置表土临时堆放场,并做好排水、挡护、防尘等措施,合理调配工程土石方并及时回填。施工结束后,全面检查沿线生态环境恢复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撤出临时占用场地,落实迹地恢复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尽量远离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必要时设置围挡施工,做好洒水降尘;及时清运施工废物,做 (略) 面上的泥土和建筑材料清扫工作;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对焊烟进行净化。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设置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隧洞排水、基坑排水经沉淀后回用;妥善处置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机具,优化施工平面布置,高噪声设备尽量远离噪声敏感目标,对噪声敏感目标产生影响的施工段设置围挡施工,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优化 (略) 线,控制和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六)强化水资源管理。加强灌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尽量减少灌区取水量。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工程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履行相关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设计,优化、细化、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投资概算,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纳入环境执法抽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5/30 | |
有效期自 | 2024/5/30 | |
有效期至 | 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备注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5月30日 (略) 泸县三溪口水库灌区2023-2025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5月31日-2024年6月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春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江 (略) 二段66号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县水务局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1J | |
法定代表人 | 王毅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 (略) 泸县三溪口水库灌区2023-2025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24〕50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泸县三溪口水库灌区2023-2025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泸县水务局: 你单位报送的《 (略) 泸县三溪口水库灌区2023—2025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三溪口水库灌区原设计灌溉泸县、龙马潭区相关镇(街道),此次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仅涉及泸县境内,改造后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0.*亩,新建(整治)渠道(系)86.26公里、提灌站7座等,改造后新增灌溉面积1.*亩、恢复灌溉面积1.*亩、改善灌溉面积8.*亩。 该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施工。制定和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监督管理。优化施工临时用地布设方案,严格控制作业带宽度,尽量利 (略) ,优化布设施工场地、材料堆场、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合理安排工期,优化施工方案,因地制宜设置表土临时堆放场,并做好排水、挡护、防尘等措施,合理调配工程土石方并及时回填。施工结束后,全面检查沿线生态环境恢复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撤出临时占用场地,落实迹地恢复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尽量远离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必要时设置围挡施工,做好洒水降尘;及时清运施工废物,做 (略) 面上的泥土和建筑材料清扫工作;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对焊烟进行净化。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设置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隧洞排水、基坑排水经沉淀后回用;妥善处置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机具,优化施工平面布置,高噪声设备尽量远离噪声敏感目标,对噪声敏感目标产生影响的施工段设置围挡施工,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优化 (略) 线,控制和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六)强化水资源管理。加强灌区农业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尽量减少灌区取水量。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工程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履行相关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设计,优化、细化、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投资概算,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纳入环境执法抽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5/30 | |
有效期自 | 2024/5/30 | |
有效期至 | 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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