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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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40531

项目一

1.项目名称:福建斯丹 (略) 产超临界发泡(TPU珠粒、TPU板材、PP板材)3000吨生产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泉源路22号( (略) 永和镇上宅村)

3.建设单位:福建斯丹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拟 (略) (略) 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泉源路22号( (略) 永和镇上宅村),主要从事塑料制品(超临界发泡)生产,该公司成立于**日,生产厂房拟租赁“诚(福建) (略) ”的闲置厂房,租赁生产厂房建筑面积2000㎡(位于出租方1栋5F生产厂房的1F东侧区域),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职工人数定员为20人,年产超临界发泡(TPU珠粒、TPU板材、PP板材)30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拟依托出租方现有的“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厂界 (略) 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预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及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水质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对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影响不大。

(2)废气

螺杆挤出工序产生的挤出废气(G1)经“UV光解净化器+活性炭吸附箱”(TA001)净化处理后于1根23m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挤出工序外排废 (略) 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2-2018)“表1 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其他行业(排气筒高度23m,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5.4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达标排放。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生产设备在边界处排放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不随意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福建斯丹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环保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二

1. 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EVA塑胶粒10000吨项目

2. 建设地点: (略) 磁灶镇延泽社区陶城东路523号

3. 建设单位: (略) (略)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磁灶镇延泽社区陶城东路523号,主要从事EVA塑胶粒的生产,该公 (略) (略) 闲置厂房用于生产,租赁厂房面积6438m2,办公楼及宿舍面积6074m2,生产规模为年产EVA塑胶粒10000吨。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拟聘职工数150人,75人住厂,年工作时间300天,日工作12小时,夜间不生产。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园区污水管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配料粉尘、密炼废气、开炼废气以及造粒废气。其中配料粉尘在单独的密闭配料间进行配料,产生的粉尘大部分沉降在配料间,逸出的粉尘量极少,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密炼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后汇同开炼、造粒废气再一同进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进行处置,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废气主要为粉尘及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粉尘(以颗粒物计)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非*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及表2、表3无组织排放标准,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相关标准。

综上,通过采用以上环保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对项目周边环境空气影响不大。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过程中设备运作产生的噪声,项目采取减振、消音措施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的正常运营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项目固废为配料间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次品、废包装物、废活性炭以及生活垃圾。其中配料间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次品、废包装物收集后由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若能及时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收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反馈。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40531

项目一

1.项目名称:福建斯丹 (略) 产超临界发泡(TPU珠粒、TPU板材、PP板材)3000吨生产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泉源路22号( (略) 永和镇上宅村)

3.建设单位:福建斯丹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拟 (略) (略) 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泉源路22号( (略) 永和镇上宅村),主要从事塑料制品(超临界发泡)生产,该公司成立于**日,生产厂房拟租赁“诚(福建) (略) ”的闲置厂房,租赁生产厂房建筑面积2000㎡(位于出租方1栋5F生产厂房的1F东侧区域),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职工人数定员为20人,年产超临界发泡(TPU珠粒、TPU板材、PP板材)30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拟依托出租方现有的“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厂界 (略) 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预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及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水质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对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影响不大。

(2)废气

螺杆挤出工序产生的挤出废气(G1)经“UV光解净化器+活性炭吸附箱”(TA001)净化处理后于1根23m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挤出工序外排废 (略) 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2-2018)“表1 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其他行业(排气筒高度23m,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5.4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达标排放。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生产设备在边界处排放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不随意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福建斯丹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环保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二

1. 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EVA塑胶粒10000吨项目

2. 建设地点: (略) 磁灶镇延泽社区陶城东路523号

3. 建设单位: (略) (略)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磁灶镇延泽社区陶城东路523号,主要从事EVA塑胶粒的生产,该公 (略) (略) 闲置厂房用于生产,租赁厂房面积6438m2,办公楼及宿舍面积6074m2,生产规模为年产EVA塑胶粒10000吨。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拟聘职工数150人,75人住厂,年工作时间300天,日工作12小时,夜间不生产。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园区污水管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配料粉尘、密炼废气、开炼废气以及造粒废气。其中配料粉尘在单独的密闭配料间进行配料,产生的粉尘大部分沉降在配料间,逸出的粉尘量极少,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密炼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后汇同开炼、造粒废气再一同进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进行处置,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废气主要为粉尘及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粉尘(以颗粒物计)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非*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及表2、表3无组织排放标准,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相关标准。

综上,通过采用以上环保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对项目周边环境空气影响不大。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过程中设备运作产生的噪声,项目采取减振、消音措施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的正常运营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项目固废为配料间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次品、废包装物、废活性炭以及生活垃圾。其中配料间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次品、废包装物收集后由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若能及时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收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反馈。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40531

项目一

1.项目名称:福建斯丹 (略) 产超临界发泡(TPU珠粒、TPU板材、PP板材)3000吨生产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泉源路22号( (略) 永和镇上宅村)

3.建设单位:福建斯丹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拟 (略) (略) 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泉源路22号( (略) 永和镇上宅村),主要从事塑料制品(超临界发泡)生产,该公司成立于**日,生产厂房拟租赁“诚(福建) (略) ”的闲置厂房,租赁生产厂房建筑面积2000㎡(位于出租方1栋5F生产厂房的1F东侧区域),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职工人数定员为20人,年产超临界发泡(TPU珠粒、TPU板材、PP板材)30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拟依托出租方现有的“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厂界 (略) 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预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及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水质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对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影响不大。

(2)废气

螺杆挤出工序产生的挤出废气(G1)经“UV光解净化器+活性炭吸附箱”(TA001)净化处理后于1根23m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挤出工序外排废 (略) 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2-2018)“表1 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其他行业(排气筒高度23m,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5.4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达标排放。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生产设备在边界处排放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不随意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福建斯丹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环保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二

1. 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EVA塑胶粒10000吨项目

2. 建设地点: (略) 磁灶镇延泽社区陶城东路523号

3. 建设单位: (略) (略)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磁灶镇延泽社区陶城东路523号,主要从事EVA塑胶粒的生产,该公 (略) (略) 闲置厂房用于生产,租赁厂房面积6438m2,办公楼及宿舍面积6074m2,生产规模为年产EVA塑胶粒10000吨。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拟聘职工数150人,75人住厂,年工作时间300天,日工作12小时,夜间不生产。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园区污水管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配料粉尘、密炼废气、开炼废气以及造粒废气。其中配料粉尘在单独的密闭配料间进行配料,产生的粉尘大部分沉降在配料间,逸出的粉尘量极少,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密炼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后汇同开炼、造粒废气再一同进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进行处置,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废气主要为粉尘及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粉尘(以颗粒物计)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非*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及表2、表3无组织排放标准,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相关标准。

综上,通过采用以上环保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对项目周边环境空气影响不大。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过程中设备运作产生的噪声,项目采取减振、消音措施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的正常运营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项目固废为配料间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次品、废包装物、废活性炭以及生活垃圾。其中配料间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次品、废包装物收集后由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若能及时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收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反馈。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40531

项目一

1.项目名称:福建斯丹 (略) 产超临界发泡(TPU珠粒、TPU板材、PP板材)3000吨生产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泉源路22号( (略) 永和镇上宅村)

3.建设单位:福建斯丹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项目概况:拟 (略) (略) 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泉源路22号( (略) 永和镇上宅村),主要从事塑料制品(超临界发泡)生产,该公司成立于**日,生产厂房拟租赁“诚(福建) (略) ”的闲置厂房,租赁生产厂房建筑面积2000㎡(位于出租方1栋5F生产厂房的1F东侧区域),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职工人数定员为20人,年产超临界发泡(TPU珠粒、TPU板材、PP板材)30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拟依托出租方现有的“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厂界 (略) 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预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及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水质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对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影响不大。

(2)废气

螺杆挤出工序产生的挤出废气(G1)经“UV光解净化器+活性炭吸附箱”(TA001)净化处理后于1根23m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挤出工序外排废 (略) 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2-2018)“表1 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其他行业(排气筒高度23m,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5.4kg/h),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达标排放。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生产设备在边界处排放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不随意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福建斯丹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环保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二

1. 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EVA塑胶粒10000吨项目

2. 建设地点: (略) 磁灶镇延泽社区陶城东路523号

3. 建设单位: (略) (略)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5.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磁灶镇延泽社区陶城东路523号,主要从事EVA塑胶粒的生产,该公 (略) (略) 闲置厂房用于生产,租赁厂房面积6438m2,办公楼及宿舍面积6074m2,生产规模为年产EVA塑胶粒10000吨。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拟聘职工数150人,75人住厂,年工作时间300天,日工作12小时,夜间不生产。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园区污水管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略) 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配料粉尘、密炼废气、开炼废气以及造粒废气。其中配料粉尘在单独的密闭配料间进行配料,产生的粉尘大部分沉降在配料间,逸出的粉尘量极少,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密炼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后汇同开炼、造粒废气再一同进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进行处置,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废气主要为粉尘及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粉尘(以颗粒物计)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非*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及表2、表3无组织排放标准,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相关标准。

综上,通过采用以上环保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对项目周边环境空气影响不大。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过程中设备运作产生的噪声,项目采取减振、消音措施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的正常运营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项目固废为配料间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次品、废包装物、废活性炭以及生活垃圾。其中配料间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次品、废包装物收集后由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若能及时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收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反馈。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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