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HHCR—2024—*
怀环发〔2024〕6号
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公安局:
???现将《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 (略) 财政局 ??? (略) 公安局
2024年3月6日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 (略) 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问题线索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部门预算,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0745-*;
(二)“*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三)“全国 (略) ”网站;
(四)来信来访举报: (略) 生态环境局信访室,地址: (略) (略) 738号110室,邮政编码:*。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或线索;
(二)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以公司或组织名义举 (略) 或组织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举报的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对案件调查有重大价值;
(四)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未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五)举报线索须经生态环境部门直接核查属实。
第七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范围及奖励档次: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的,给予800元奖励:
1.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2.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或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3.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维修单位;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给予1000元奖励: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2.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3.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5.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的,给予 1500元奖励:
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4.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
5.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四)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的,给予2000元奖励: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3.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4.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5.在森林公园内、风景名胜区进行房地产等项目开发,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和采矿的;
6.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未单独收集和存放的。
(五)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的,给予3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在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反复排查仍未发现相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者的,市生态环境局可发布悬赏通告,实施定额奖励。其中,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悬赏金额不高于*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悬赏金额不高于*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悬赏金额不高于*元,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悬赏金额不高于*元。举报事项既符合悬赏奖励条件,也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奖励标准的,不重复奖励,按照奖励金额较高的执行。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九条 ?对举报人奖励应遵循一案一奖原则:
(一)同一个问题线索由不同单位受理后,由一个单位奖励后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奖励;
(二)同一时间同一举报人举报同一对象的多项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奖金不累计,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举报 (略)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举报的时间为准,不能确定收到举报时间的以登记举报的时间为准;
(四)多人联名举报的,奖金交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五)被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已被立案查处并结案后,该问题再次发生,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确认后,以电话、短信的形式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银行借记卡并提供银行卡开户行等信息,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作为代表办理领奖手续)。
举报人无法在通知的期限领取奖励的, (略) 生态环境局申请延期领奖,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奖励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并予以记录。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付, (略) 生态环境局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举报人或其直系亲属是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的;
(五)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生态环境问题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HHCR—2024—*
怀环发〔2024〕6号
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公安局:
???现将《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 (略) 财政局 ??? (略) 公安局
2024年3月6日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 (略) 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问题线索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部门预算,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0745-*;
(二)“*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三)“全国 (略) ”网站;
(四)来信来访举报: (略) 生态环境局信访室,地址: (略) (略) 738号110室,邮政编码:*。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或线索;
(二)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以公司或组织名义举 (略) 或组织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举报的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对案件调查有重大价值;
(四)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未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五)举报线索须经生态环境部门直接核查属实。
第七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范围及奖励档次: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的,给予800元奖励:
1.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2.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或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3.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维修单位;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给予1000元奖励: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2.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3.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5.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的,给予 1500元奖励:
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4.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
5.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四)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的,给予2000元奖励: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3.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4.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5.在森林公园内、风景名胜区进行房地产等项目开发,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和采矿的;
6.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未单独收集和存放的。
(五)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的,给予3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在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反复排查仍未发现相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者的,市生态环境局可发布悬赏通告,实施定额奖励。其中,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悬赏金额不高于*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悬赏金额不高于*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悬赏金额不高于*元,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悬赏金额不高于*元。举报事项既符合悬赏奖励条件,也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奖励标准的,不重复奖励,按照奖励金额较高的执行。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九条 ?对举报人奖励应遵循一案一奖原则:
(一)同一个问题线索由不同单位受理后,由一个单位奖励后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奖励;
(二)同一时间同一举报人举报同一对象的多项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奖金不累计,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举报 (略)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举报的时间为准,不能确定收到举报时间的以登记举报的时间为准;
(四)多人联名举报的,奖金交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五)被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已被立案查处并结案后,该问题再次发生,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确认后,以电话、短信的形式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银行借记卡并提供银行卡开户行等信息,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作为代表办理领奖手续)。
举报人无法在通知的期限领取奖励的, (略) 生态环境局申请延期领奖,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奖励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并予以记录。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付, (略) 生态环境局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举报人或其直系亲属是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的;
(五)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生态环境问题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