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明光市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5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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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明光市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5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略) 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5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2024年5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 (略) 年产5万吨纳米矿晶及2万方工业废气蜂窝吸附模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28号

2024/5/10

2

(略) 凯 (略) 2万立方米成品油库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29号

2024/5/15

3

(略) (略) 新增模具加工生产维修中心及气泡膜、气泡袋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30号

2024/5/15

4

关于 (略) 年屠宰30万头生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31号

2024/5/16

5

关于安徽德普固 (略) 年产30万平方米门窗幕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32号

2024/5/17

6

关于安徽金 (略) 新增年产8万件电动轮椅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33号

2024/5/23

7

关于明光瑞尔 (略) 冶金过程碳捕集新工艺与节能长寿新材料智能化装备基地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34号

2024/5/30

8

(略) 美好乡村 (略) 淮河生态经济带明光水利基础设施建 (略) 重点涝区排涝能力提升工程(三期)杨洼电力排灌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35号

2024/5/31

9

(略) 创高 (略) 戴巷村大井眼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36号

2024/5/31

10

关于龙 (略) 龙利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37号

2024/5/31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工作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联系电话:0550-* 0550-*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明光大道人防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略) 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5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2024年5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 (略) 年产5万吨纳米矿晶及2万方工业废气蜂窝吸附模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28号

2024/5/10

2

(略) 凯 (略) 2万立方米成品油库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29号

2024/5/15

3

(略) (略) 新增模具加工生产维修中心及气泡膜、气泡袋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30号

2024/5/15

4

关于 (略) 年屠宰30万头生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31号

2024/5/16

5

关于安徽德普固 (略) 年产30万平方米门窗幕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32号

2024/5/17

6

关于安徽金 (略) 新增年产8万件电动轮椅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33号

2024/5/23

7

关于明光瑞尔 (略) 冶金过程碳捕集新工艺与节能长寿新材料智能化装备基地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34号

2024/5/30

8

(略) 美好乡村 (略) 淮河生态经济带明光水利基础设施建 (略) 重点涝区排涝能力提升工程(三期)杨洼电力排灌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35号

2024/5/31

9

(略) 创高 (略) 戴巷村大井眼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36号

2024/5/31

10

关于龙 (略) 龙利得绿色智能文化科创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明环评[2024]37号

2024/5/31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工作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联系电话:0550-* 0550-*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明光大道人防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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