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台罚〔2024〕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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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台罚〔2024〕第10号

台安县圣源白羽鸡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XJF9B9

地址:台安县桑林镇大汪村三组

经营者:吴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 2月24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活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无防雨措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辽宁省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台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2月24日提供,证明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台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3年2月24日提供,证明了违法主体与被调查人身份的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违法照片1张,由台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2月24日提供,证明了违法地点与违法情形的事实。

我局于2024年5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鞍环台告〔2024〕第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持续5天以上的,16%-20%,因该企业为涉农行业,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裁量取值18%。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取值为5%。

3、整改情况: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立即停止建设,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综合裁量取值:18%+5%+0%+0%+0%=23%

考虑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你养殖场属于个体工商户,按《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 — -20%,裁量取值-15%。

综上所述,最后裁量取值为:23%-15% =8%.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略) 千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4日


台安县圣源白羽鸡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XJF9B9

地址:台安县桑林镇大汪村三组

经营者:吴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 2月24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活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无防雨措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辽宁省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台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2月24日提供,证明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台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3年2月24日提供,证明了违法主体与被调查人身份的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违法照片1张,由台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2月24日提供,证明了违法地点与违法情形的事实。

我局于2024年5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鞍环台告〔2024〕第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持续5天以上的,16%-20%,因该企业为涉农行业,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裁量取值18%。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取值为5%。

3、整改情况: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立即停止建设,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综合裁量取值:18%+5%+0%+0%+0%=23%

考虑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你养殖场属于个体工商户,按《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 — -20%,裁量取值-15%。

综上所述,最后裁量取值为:23%-15% =8%.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略) 千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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