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5月2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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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5月2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拟对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3-*

传真:0953-*

通讯地址: (略) 开元大道(西)427号,法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科

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年产400吨D-核糖及其副产物建设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金积工业园区

(略)

宁夏 (略)

项 (略) 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 (略) 内,依托现有车间进行生产,不新增占地。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D-核糖400t,副产鸟嘌呤400t/a,同时,建设1套胶原蛋白中试装置及1套氨基*酸中试装置,中试规模均为3t/a。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发酵车间、精制提取车间、闪蒸车间及菌种室建设1条D-核糖及其副产物生产线,将1座闲置厂房技术改造为中试车间,建设胶原蛋白中试装置、氨基*酸中试装置。本项目总投资550万元,环保投资42万元,占总投资的7.64%。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废水、噪声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技改后发酵废气集中收集后经现有1套二级吸收塔(次氯酸钠吸收+水吸收)处理,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后,依托厂区现有DA001排气筒排放;盐酸挥发/配置废气集中收集后经现有1套二级碱吸收塔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依托厂区现有DA004排气筒排放;不凝气集中收集后经现有1套二级吸收塔(二级盐酸吸收)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依托厂区现有DA002排气筒排放;鸟嘌呤提取工段干燥粉尘集中收集后进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经DA009排气筒排放;胶原蛋白中、氨基*酸中试装置干燥粉尘集中收集后进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经DA0010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技改后新增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粉筛间粉尘、闪蒸车间粉尘及中试车间粉尘,其中,粉筛间、闪蒸车间、中试车间均为密闭车间,设置移动式捕尘器,少量未收集粉尘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装置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水、蒸汽冷凝水及废气吸收装置排水,均依托全厂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2000m3/d,处理工艺为絮凝沉淀+ABR厌氧+两级AO组合工艺)进行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中的A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 (略) 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新增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菌渣、脱色废渣、除尘灰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弃碱包装袋、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其中,菌渣主要成分为微生物的次级代谢产物,外售作为有机肥料原料或饲料原料;脱色废渣主要成分为活性炭、色素等,集中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利用;除尘灰集中收集后交外单位综合利用;废机油经密闭储油桶收集后与废弃碱包装袋分区依托厂区现有危废贮存库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风险敏感目标的应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7、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化学需氧量4.11t/a、氨氮0.41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8、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2

(略) 年产500吨食品添加剂(*酸钙)建设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金积工业园区

(略)

宁夏 (略)

项目位于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 (略) 厂区内。依托现有发酵车间、提取车间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1条*酸钙生产线。本项目总投资560万元,环保投资18万元,占总投资的3.21%。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废水、噪声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技改后发酵废气经现有1套(次氯酸钠吸收+水吸收)处理,氨气、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依托现有DA001排气筒排放;预处理废气经现有1套二级碱吸收塔进行处理,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依托现有DA004排气筒排放。

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为干燥废气、筛分废气、包装废气,各生产过程均在密闭车间内进行,设置捕尘器,无组织粉尘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排放限值要求。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技改后新增废水主要为生产装置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水、蒸汽冷凝水及废气吸收装置排水,上述废水均依托全厂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2000m3/d,处理工艺为絮凝沉淀+ABR厌氧+两级AO组合工艺)进行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中的A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 (略) 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技改后新增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1#、2#、3#压滤滤饼、除尘灰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弃包装物(碱包装袋)及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其中,1#压滤滤饼集中收集后外售作为饲料原料或有机肥原料;2#、3#压滤滤饼,分别集中收集后与除尘灰交外单位综合利用;废机油经密闭储油桶收集后与废弃包装物(碱包装袋)分区依托厂区现有危废贮存库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7、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风险敏感目标的应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7、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化学需氧量1.72t/a、氨氮0.17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8、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3

宁夏同利330千伏变电站33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利通区

(略) (略)

宁夏 (略)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 (略) 利通区扁担沟镇,项目总占地面积800m2,不新增永久占地,临时占地800m2,本项目在同利 330千伏变电站扩建1个330千伏出线间隔,至孙家滩储能升压站,建设相应二次系统及通信工程。项目建设总投资10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5万元,占总投资的4.38%。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废水、噪声污染。

2、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进行洒水抑尘,运输车辆采取篷布苫盖措施,车辆进出变电站对车体轮胎进行除泥处理。在施工期间注意天气预报,尤其在风速大于4m/s时停止开挖、回填土方作业,防止二次扬尘的产生。施工现场禁止将包装物、可燃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就地焚烧。

3、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人员租用项目附近村庄的民房居住,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4、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废包装材料进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定期运至附近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定期维护和保养,使其一直保持良好的状态,减轻因设备运行状态不佳而造成的噪声污染。

7、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前,应设置施工围栏,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对间隔扩建区域开挖的土方集中堆放,用于后期场地回填及变电站围墙土地平整使用。

8、运营期电磁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运营期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监测工作,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4000V/m、100μT的标准限值。

9、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4

(略) 年回收30000吨卤化有机溶剂和PVDF重组分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 (略)

宁 (略)

宁夏环 (略) ( (略) )

项目厂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精细化工产业区。项目建设年综合回收处置卤化有机溶剂(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有机溶剂废物)和PVDF(聚偏氟*烯)重组分30000吨生产三氟*酸、二氟*胺、三氟*胺及三氟氯*烯等(其产品均为含氟精细化学品,主要用于材料、溶剂等领域)。本次建设蒸馏和反应车间、原料和成品储存区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本项目总投资3167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8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2.79%。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废水、噪声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工艺废气、储罐废气通过预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厂区大孔树脂吸附-解析装置(XF-01)+厂区焚烧系统(低氮燃烧+SNCR)+急冷塔+二级水吸收+二级碱吸收+一级清水喷淋+湿电除尘器处理,颗粒物、SO2、NOX、CO、氟化物(HF)、HCl和二噁英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Cl2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硫酸雾、NMHC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逃逸NH3);三氯*烯、四氯*烯、1,2-二氯*烷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排放限值后尾气经厂内DA001排气筒排放。

项目废水依托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NMHC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H3和H2S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限值要求,氟化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通过DA006排气筒排放。

导热油炉废气经低氮燃烧装置处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DA007排气筒排放。

三氟氯*烯产品废气预处理末端设置1座氢气驰放气放空管DA008,为冷驰放。

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选择密封性好的设备,加强管理,对主要产污环节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产生。确保运营期厂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NMHC、颗粒物、HCl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浓度限值要求;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NH3、H2S)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浓度限值要求。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及生活污水。其中低盐高污染废水主要采用铁碳微电解+芬顿氧化+混凝及絮凝沉淀+水解酸化+A/O生化+二沉池处理;低污染废水主要采用混凝及絮凝沉淀+水解酸化+A/O生化+二沉池处理;处理后的废水达到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入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其中pH、SS、COD、BOD5、TDS、NH3-N、TN、TP、石油类满足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规定项目限值、氟化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清净下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直接排至排放池,经水质在线监测后排至园区污水管网。初期雨水经1座1500m3初期雨水池收集后排入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后期雨水直接排至园区污水管网。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危险废物包括各类釜残、过滤废物、废包装物、废气处理废活性炭、急冷废酸、焚烧系统除尘灰、焚烧残渣化验室废物、污水站污泥等。其中各类釜残、过滤废物、废包装物、废矿物油等,依托厂内焚烧装置回转窑焚烧处理;废包装物、焚烧系统除尘灰、焚烧残渣、化验室废物等暂存于厂内已设危险废物贮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急冷废酸、焚烧装置尾气处理废活性炭、污水站污水处理污泥及废导热油不在厂内贮存,产生后立即由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风险敏感目标的应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7、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二氧化硫0.47t/a、氮氧化物4.88t/a、VOCs3.3176t/a、化学需氧量0.31t/a、氨氮0.03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8、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5

宁 (略) 5.2万吨含氯含氟新材料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 (略)

宁 (略)

宁夏环 (略) ( (略) )

项目 (略) 大坝镇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内。项目主要建设5.2万吨含氯含氟新材料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以及厂区污水处理站、厂区焚烧系统、危险废物贮存库等。项目总投资为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6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18.18%。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废水、噪声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三氯*烷生产废气采用一级水喷淋洗涤塔+二级碱喷淋洗涤塔预处理,预处理后的尾气与偏二氯*烯生产废气、PVDC胶乳生产废气、FEVE氟树脂生产废气、罐区废气一并采用大孔树脂吸附与解析装置(XF-01)+厂区焚烧系统(低氮燃烧+SNCR)+急冷塔+二级水吸收+二级碱吸收+一级清水喷淋+湿电除尘器处理,颗粒物、SO2、NOX、CO、氟化物(HF)、HCl和二噁英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Cl2、1,2-二氯*烷、三氯*烯、*烯腈、*烯酸、*基*烯酸*酯、二*苯、醋酸*烯酯、NMHC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NH3(逃逸)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后通过DA001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要求。

电解废气采用三级水喷淋洗涤塔+二级碱喷淋洗涤塔+大孔树脂吸附与解析装置(XF-03)处理,氟化物(HF)、HCl、氯*二烯、NMHC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和表6限值后,通过电解DA002排气筒排放。

偏二氯*烯三效蒸发不凝气采用大孔树脂吸附与解析装置(XF-02)处理,三氯*烯、NMHC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和表6排放限值要求后,经DA003排气筒排放。

熟石灰筒仓内含尘废气经筒仓顶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经DA004排气筒排放。

危险废物贮存库采用全封闭结构,设置负压收集管,通过引风机将贮存库内气体导出至一级碱洗+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NMHC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经DA005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各处理池体构筑物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采用一级碱洗+一级水洗预处理后,与污水站三效蒸发不凝气一并采用大孔树脂吸附与解析装置(XF-04)处理,NMHC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H3和H2S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限值要求,氟化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经DA006排气筒排放,。

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选择密封性好的设备,加强管理,对主要产污环节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产生。确保运营期厂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颗粒物、HCl、二*苯、NMHC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浓度限值要求,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NH3、H2S、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项目厂界浓度限值要求。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及生活污水。其中低盐高污染废水主要采用铁碳微电解+芬顿氧化+混凝及絮凝沉淀+水解酸化+A/O生化+二沉池处理;低污染废水主要采用混凝及絮凝沉淀+水解酸化+A/O生化+二沉池处理;处理后的废水达到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入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其中pH、SS、COD、BOD5、TDS、NH3-N、TN、TP、石油类满足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规定项目限值、氟化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清净下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直接排至排放池,经水质在线监测后排至园区污水管网。初期雨水经1座1500m3初期雨水池收集后排入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后期雨水直接排至园区污水管网。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危险废物包括各类釜残、过滤废物、废包装物、废气处理废活性炭、急冷废酸、焚烧系统除尘灰、焚烧残渣、化验室废物、污水站污泥等。其中各类釜残、过滤废物、废包装物、废矿物油等,依托厂内焚烧装置回转窑焚烧处理;废包装物、焚烧系统除尘灰、焚烧残渣、化验室废物等暂存于厂内危险废物贮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急冷废酸、焚烧装置尾气处理废活性炭、污水站污水处理污泥不在厂内贮存,产生后立即由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风险敏感目标的应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7、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二氧化硫0.127t/a、氮氧化物0.643t/a、VOCs2.965t/a、化学需氧量1.722t/a、氨氮0.172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8、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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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拟对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3-*

传真:0953-*

通讯地址: (略) 开元大道(西)427号,法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科

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年产400吨D-核糖及其副产物建设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金积工业园区

(略)

宁夏 (略)

项 (略) 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 (略) 内,依托现有车间进行生产,不新增占地。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D-核糖400t,副产鸟嘌呤400t/a,同时,建设1套胶原蛋白中试装置及1套氨基*酸中试装置,中试规模均为3t/a。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发酵车间、精制提取车间、闪蒸车间及菌种室建设1条D-核糖及其副产物生产线,将1座闲置厂房技术改造为中试车间,建设胶原蛋白中试装置、氨基*酸中试装置。本项目总投资550万元,环保投资42万元,占总投资的7.64%。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废水、噪声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技改后发酵废气集中收集后经现有1套二级吸收塔(次氯酸钠吸收+水吸收)处理,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后,依托厂区现有DA001排气筒排放;盐酸挥发/配置废气集中收集后经现有1套二级碱吸收塔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依托厂区现有DA004排气筒排放;不凝气集中收集后经现有1套二级吸收塔(二级盐酸吸收)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依托厂区现有DA002排气筒排放;鸟嘌呤提取工段干燥粉尘集中收集后进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经DA009排气筒排放;胶原蛋白中、氨基*酸中试装置干燥粉尘集中收集后进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经DA0010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技改后新增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粉筛间粉尘、闪蒸车间粉尘及中试车间粉尘,其中,粉筛间、闪蒸车间、中试车间均为密闭车间,设置移动式捕尘器,少量未收集粉尘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装置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水、蒸汽冷凝水及废气吸收装置排水,均依托全厂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2000m3/d,处理工艺为絮凝沉淀+ABR厌氧+两级AO组合工艺)进行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中的A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 (略) 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新增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菌渣、脱色废渣、除尘灰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弃碱包装袋、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其中,菌渣主要成分为微生物的次级代谢产物,外售作为有机肥料原料或饲料原料;脱色废渣主要成分为活性炭、色素等,集中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利用;除尘灰集中收集后交外单位综合利用;废机油经密闭储油桶收集后与废弃碱包装袋分区依托厂区现有危废贮存库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风险敏感目标的应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7、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化学需氧量4.11t/a、氨氮0.41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8、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2

(略) 年产500吨食品添加剂(*酸钙)建设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金积工业园区

(略)

宁夏 (略)

项目位于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 (略) 厂区内。依托现有发酵车间、提取车间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1条*酸钙生产线。本项目总投资560万元,环保投资18万元,占总投资的3.21%。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废水、噪声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技改后发酵废气经现有1套(次氯酸钠吸收+水吸收)处理,氨气、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依托现有DA001排气筒排放;预处理废气经现有1套二级碱吸收塔进行处理,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依托现有DA004排气筒排放。

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为干燥废气、筛分废气、包装废气,各生产过程均在密闭车间内进行,设置捕尘器,无组织粉尘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排放限值要求。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技改后新增废水主要为生产装置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水、蒸汽冷凝水及废气吸收装置排水,上述废水均依托全厂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2000m3/d,处理工艺为絮凝沉淀+ABR厌氧+两级AO组合工艺)进行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中的A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 (略) 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技改后新增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1#、2#、3#压滤滤饼、除尘灰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弃包装物(碱包装袋)及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其中,1#压滤滤饼集中收集后外售作为饲料原料或有机肥原料;2#、3#压滤滤饼,分别集中收集后与除尘灰交外单位综合利用;废机油经密闭储油桶收集后与废弃包装物(碱包装袋)分区依托厂区现有危废贮存库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7、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风险敏感目标的应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7、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化学需氧量1.72t/a、氨氮0.17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8、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3

宁夏同利330千伏变电站33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利通区

(略) (略)

宁夏 (略)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 (略) 利通区扁担沟镇,项目总占地面积800m2,不新增永久占地,临时占地800m2,本项目在同利 330千伏变电站扩建1个330千伏出线间隔,至孙家滩储能升压站,建设相应二次系统及通信工程。项目建设总投资10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5万元,占总投资的4.38%。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废水、噪声污染。

2、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进行洒水抑尘,运输车辆采取篷布苫盖措施,车辆进出变电站对车体轮胎进行除泥处理。在施工期间注意天气预报,尤其在风速大于4m/s时停止开挖、回填土方作业,防止二次扬尘的产生。施工现场禁止将包装物、可燃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就地焚烧。

3、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人员租用项目附近村庄的民房居住,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4、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废包装材料进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定期运至附近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定期维护和保养,使其一直保持良好的状态,减轻因设备运行状态不佳而造成的噪声污染。

7、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前,应设置施工围栏,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对间隔扩建区域开挖的土方集中堆放,用于后期场地回填及变电站围墙土地平整使用。

8、运营期电磁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运营期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监测工作,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4000V/m、100μT的标准限值。

9、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4

(略) 年回收30000吨卤化有机溶剂和PVDF重组分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 (略)

宁 (略)

宁夏环 (略) ( (略) )

项目厂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精细化工产业区。项目建设年综合回收处置卤化有机溶剂(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有机溶剂废物)和PVDF(聚偏氟*烯)重组分30000吨生产三氟*酸、二氟*胺、三氟*胺及三氟氯*烯等(其产品均为含氟精细化学品,主要用于材料、溶剂等领域)。本次建设蒸馏和反应车间、原料和成品储存区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本项目总投资3167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8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2.79%。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废水、噪声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工艺废气、储罐废气通过预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厂区大孔树脂吸附-解析装置(XF-01)+厂区焚烧系统(低氮燃烧+SNCR)+急冷塔+二级水吸收+二级碱吸收+一级清水喷淋+湿电除尘器处理,颗粒物、SO2、NOX、CO、氟化物(HF)、HCl和二噁英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Cl2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硫酸雾、NMHC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逃逸NH3);三氯*烯、四氯*烯、1,2-二氯*烷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排放限值后尾气经厂内DA001排气筒排放。

项目废水依托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NMHC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H3和H2S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限值要求,氟化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通过DA006排气筒排放。

导热油炉废气经低氮燃烧装置处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DA007排气筒排放。

三氟氯*烯产品废气预处理末端设置1座氢气驰放气放空管DA008,为冷驰放。

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选择密封性好的设备,加强管理,对主要产污环节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产生。确保运营期厂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NMHC、颗粒物、HCl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浓度限值要求;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NH3、H2S)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浓度限值要求。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及生活污水。其中低盐高污染废水主要采用铁碳微电解+芬顿氧化+混凝及絮凝沉淀+水解酸化+A/O生化+二沉池处理;低污染废水主要采用混凝及絮凝沉淀+水解酸化+A/O生化+二沉池处理;处理后的废水达到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入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其中pH、SS、COD、BOD5、TDS、NH3-N、TN、TP、石油类满足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规定项目限值、氟化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清净下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直接排至排放池,经水质在线监测后排至园区污水管网。初期雨水经1座1500m3初期雨水池收集后排入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后期雨水直接排至园区污水管网。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危险废物包括各类釜残、过滤废物、废包装物、废气处理废活性炭、急冷废酸、焚烧系统除尘灰、焚烧残渣化验室废物、污水站污泥等。其中各类釜残、过滤废物、废包装物、废矿物油等,依托厂内焚烧装置回转窑焚烧处理;废包装物、焚烧系统除尘灰、焚烧残渣、化验室废物等暂存于厂内已设危险废物贮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急冷废酸、焚烧装置尾气处理废活性炭、污水站污水处理污泥及废导热油不在厂内贮存,产生后立即由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风险敏感目标的应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7、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二氧化硫0.47t/a、氮氧化物4.88t/a、VOCs3.3176t/a、化学需氧量0.31t/a、氨氮0.03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8、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5

宁 (略) 5.2万吨含氯含氟新材料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 (略)

宁 (略)

宁夏环 (略) ( (略) )

项目 (略) 大坝镇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内。项目主要建设5.2万吨含氯含氟新材料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以及厂区污水处理站、厂区焚烧系统、危险废物贮存库等。项目总投资为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6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18.18%。

1、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粉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期粉尘、废水、噪声污染。

2、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三氯*烷生产废气采用一级水喷淋洗涤塔+二级碱喷淋洗涤塔预处理,预处理后的尾气与偏二氯*烯生产废气、PVDC胶乳生产废气、FEVE氟树脂生产废气、罐区废气一并采用大孔树脂吸附与解析装置(XF-01)+厂区焚烧系统(低氮燃烧+SNCR)+急冷塔+二级水吸收+二级碱吸收+一级清水喷淋+湿电除尘器处理,颗粒物、SO2、NOX、CO、氟化物(HF)、HCl和二噁英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Cl2、1,2-二氯*烷、三氯*烯、*烯腈、*烯酸、*基*烯酸*酯、二*苯、醋酸*烯酯、NMHC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NH3(逃逸)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后通过DA001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要求。

电解废气采用三级水喷淋洗涤塔+二级碱喷淋洗涤塔+大孔树脂吸附与解析装置(XF-03)处理,氟化物(HF)、HCl、氯*二烯、NMHC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和表6限值后,通过电解DA002排气筒排放。

偏二氯*烯三效蒸发不凝气采用大孔树脂吸附与解析装置(XF-02)处理,三氯*烯、NMHC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和表6排放限值要求后,经DA003排气筒排放。

熟石灰筒仓内含尘废气经筒仓顶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经DA004排气筒排放。

危险废物贮存库采用全封闭结构,设置负压收集管,通过引风机将贮存库内气体导出至一级碱洗+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NMHC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经DA005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各处理池体构筑物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采用一级碱洗+一级水洗预处理后,与污水站三效蒸发不凝气一并采用大孔树脂吸附与解析装置(XF-04)处理,NMHC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H3和H2S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限值要求,氟化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经DA006排气筒排放,。

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选择密封性好的设备,加强管理,对主要产污环节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产生。确保运营期厂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颗粒物、HCl、二*苯、NMHC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浓度限值要求,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NH3、H2S、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项目厂界浓度限值要求。

3、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及生活污水。其中低盐高污染废水主要采用铁碳微电解+芬顿氧化+混凝及絮凝沉淀+水解酸化+A/O生化+二沉池处理;低污染废水主要采用混凝及絮凝沉淀+水解酸化+A/O生化+二沉池处理;处理后的废水达到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入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其中pH、SS、COD、BOD5、TDS、NH3-N、TN、TP、石油类满足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规定项目限值、氟化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清净下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直接排至排放池,经水质在线监测后排至园区污水管网。初期雨水经1座1500m3初期雨水池收集后排入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后期雨水直接排至园区污水管网。

4、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危险废物包括各类釜残、过滤废物、废包装物、废气处理废活性炭、急冷废酸、焚烧系统除尘灰、焚烧残渣、化验室废物、污水站污泥等。其中各类釜残、过滤废物、废包装物、废矿物油等,依托厂内焚烧装置回转窑焚烧处理;废包装物、焚烧系统除尘灰、焚烧残渣、化验室废物等暂存于厂内危险废物贮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急冷废酸、焚烧装置尾气处理废活性炭、污水站污水处理污泥不在厂内贮存,产生后立即由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风险敏感目标的应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7、项目运营期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二氧化硫0.127t/a、氮氧化物0.643t/a、VOCs2.965t/a、化学需氧量1.722t/a、氨氮0.172t/a。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期内通过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完成排污权交易,建设期内未完成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8、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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