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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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 (略) 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市教委直属学校: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 (略) 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在校学台转办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直查快办,严禁层层转办,严防形式主义。

(二)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督促学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做到动真碰硬、真抓实改,切实维护家长和学生权益,严禁屡查屡犯。

(三)各学校要自觉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不断强化“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自觉接受各级教育、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开学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7号)、《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8号)同时废止。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

2.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

(略) (略) 财政局

2024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 (略) 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市教委直属学校: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 (略) 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在校学台转办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直查快办,严禁层层转办,严防形式主义。

(二)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督促学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做到动真碰硬、真抓实改,切实维护家长和学生权益,严禁屡查屡犯。

(三)各学校要自觉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不断强化“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自觉接受各级教育、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开学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7号)、《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津教委〔2015〕38号)同时废止。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

2.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

(略) (略) 财政局

2024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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