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略) 南川区 (略)
法定代表人:杨家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4
住所: (略) 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六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5 (略) 生态环境监测 (略) 南川区 (略) 进行现场监测,监测报 (略) 南川区 (略) 颗粒物浓度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规定的限制(浓度>210mg/m3,超过3.2倍以上),氮氧化物浓度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规定的限制(浓度>1845mg/m3,超过1.64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2月 (略)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493号); 2.2024年1月2日对你单位环境保护科科长杨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 (略) 南川区 (略)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3.2024年1月2日你单位环境保护科科长杨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24年1月2日你单位环境保护科科长杨春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24年1月2日你单位环境保护科科长杨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6.2024年1月2日你单位环境保护科科长杨春提供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证据3-6证明违法 (略) 南川区 (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 (略) 南川区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点击查看>>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涪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0日
被处罚单位: (略) 南川区 (略)
法定代表人:杨家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4
住所: (略) 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六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5 (略) 生态环境监测 (略) 南川区 (略) 进行现场监测,监测报 (略) 南川区 (略) 颗粒物浓度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规定的限制(浓度>210mg/m3,超过3.2倍以上),氮氧化物浓度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规定的限制(浓度>1845mg/m3,超过1.64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2月 (略)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第493号); 2.2024年1月2日对你单位环境保护科科长杨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 (略) 南川区 (略)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3.2024年1月2日你单位环境保护科科长杨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24年1月2日你单位环境保护科科长杨春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24年1月2日你单位环境保护科科长杨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6.2024年1月2日你单位环境保护科科长杨春提供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证据3-6证明违法 (略) 南川区 (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 (略) 南川区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点击查看>>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涪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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