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4万吨/年磷酸铁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审环建〔202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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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4万吨/年磷酸铁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审环建〔2024〕57号

南宁安 (略) :
报来由广西 (略) 编制的《*吨/年磷酸铁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 (略) 站的环评审批前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第三方评估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 (略) 对项目《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吨/年磷酸铁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项目代码:2303-*-04-01-*。
(三)项目地址:南宁东部新城启动区(六景工业园片区)。
(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工程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92%。
(五)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占地*.86㎡,分两期建设:一期产能为*吨/年磷酸铁锂,二期产能为*吨/年磷酸铁锂,分别建设磷酸铁锂8条生产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厂房、220kv变电站、空分站、空压机站、循环水站、库房、测试中心、办公楼、食堂及宿舍等设施。项目以磷酸铁、碳酸锂、葡萄糖为原料经过投料→混料研磨→喷雾干燥→辊道炉烧结→气力粉碎→除磁→包装后得到磷酸铁锂产品。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同意按《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生产工艺、执行标准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仍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报建手续。
五、项目生产时,你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报告书》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承诺, (略) 生态环境局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八、如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5月30日

南宁安 (略) :
报来由广西 (略) 编制的《*吨/年磷酸铁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 (略) 站的环评审批前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第三方评估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 (略) 对项目《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吨/年磷酸铁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项目代码:2303-*-04-01-*。
(三)项目地址:南宁东部新城启动区(六景工业园片区)。
(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工程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92%。
(五)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占地*.86㎡,分两期建设:一期产能为*吨/年磷酸铁锂,二期产能为*吨/年磷酸铁锂,分别建设磷酸铁锂8条生产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厂房、220kv变电站、空分站、空压机站、循环水站、库房、测试中心、办公楼、食堂及宿舍等设施。项目以磷酸铁、碳酸锂、葡萄糖为原料经过投料→混料研磨→喷雾干燥→辊道炉烧结→气力粉碎→除磁→包装后得到磷酸铁锂产品。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同意按《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生产工艺、执行标准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仍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报建手续。
五、项目生产时,你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报告书》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承诺, (略) 生态环境局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八、如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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