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鹤壁市山城区100MW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鹤壁市山城区100MW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山城区发改委:
报来《关 (略) 山城区100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山发改〔2024〕16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经专家论证和认真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山城区风能资源,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重,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 (略) 山城区100MW风电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 (略) 山城区石林镇时丰村、罗庄村、东马村、西石林村、沈柏村、淇洪村、耿寺村、柳涧村、苗庄村,项目业主为鹤壁 (略) 。
三、项目建设内容:新建总装机规模为100MW的风力发电机组,鹤淇#1号660MW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配置40MW/80MWh电化学储能,配套建设1座110千伏升压站,工程接入系统 (略) 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该项目总投资*.*元,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30%,由鹤壁 (略) 出资,其余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五、在工程建设中,项目业主要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综合能源利用效率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项目业主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机制和验收制度,加强应急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和稳定运行。
六、在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中,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国土部门的批准范围施工,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具体招标事项核准见附件。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分别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 (略) (略)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方案的通知》(豫发改新能源〔2023〕495号)》、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XS*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项目业主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2024年4月29日
(供稿:能源办)
山城区发改委:
报来《关 (略) 山城区100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山发改〔2024〕16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经专家论证和认真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山城区风能资源,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重,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 (略) 山城区100MW风电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 (略) 山城区石林镇时丰村、罗庄村、东马村、西石林村、沈柏村、淇洪村、耿寺村、柳涧村、苗庄村,项目业主为鹤壁 (略) 。
三、项目建设内容:新建总装机规模为100MW的风力发电机组,鹤淇#1号660MW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配置40MW/80MWh电化学储能,配套建设1座110千伏升压站,工程接入系统 (略) 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该项目总投资*.*元,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30%,由鹤壁 (略) 出资,其余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五、在工程建设中,项目业主要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综合能源利用效率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项目业主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机制和验收制度,加强应急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和稳定运行。
六、在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中,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国土部门的批准范围施工,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具体招标事项核准见附件。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分别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 (略) (略)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方案的通知》(豫发改新能源〔2023〕495号)》、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XS*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项目业主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2024年4月29日
(供稿:能源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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