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机制
嵊泗县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机制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工作,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机制, (略) 场主体合法权益, (略) 场主 (略) 场竞争。
第一条 接收方式
应当接收电话热线、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 (略) 有关交通运输工作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
嵊泗县交通运输局收到举报,对电话举报、来信来访、网络邮件举报内容与本单位工作职责不相符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置单位举报。无法找到举报人的,由接收人转给有权处置单位。
1.嵊泗县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电话:0580-*(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夏令时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嵊泗县交通运输局举报邮箱:*@*26.com
3.来信请寄:嵊泗县菜 (略) 126号嵊泗县交通运输局,邮编:*。
第二条 受理范围
单位或个人就交通运输部门 (略) 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一事一议”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举报。
匿名、假名、无联系方式、无事实证据的举报可以不受理。
第三条 受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县交通运输局受理相关投诉。
第四条 举报的处理
反映、举报人应提供交通运输部门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对于材料和证据不齐而导致无法受理的,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反映、举报人于3日内补齐。
收到反映、举报事项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举报人做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五条 处理结果反馈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已受理的反映、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作出核查处理答复。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嵊泗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4日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工作,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机制, (略) 场主体合法权益, (略) 场主 (略) 场竞争。
第一条 接收方式
应当接收电话热线、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 (略) 有关交通运输工作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
嵊泗县交通运输局收到举报,对电话举报、来信来访、网络邮件举报内容与本单位工作职责不相符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置单位举报。无法找到举报人的,由接收人转给有权处置单位。
1.嵊泗县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电话:0580-*(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夏令时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嵊泗县交通运输局举报邮箱:*@*26.com
3.来信请寄:嵊泗县菜 (略) 126号嵊泗县交通运输局,邮编:*。
第二条 受理范围
单位或个人就交通运输部门 (略) 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一事一议”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举报。
匿名、假名、无联系方式、无事实证据的举报可以不受理。
第三条 受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县交通运输局受理相关投诉。
第四条 举报的处理
反映、举报人应提供交通运输部门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对于材料和证据不齐而导致无法受理的,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反映、举报人于3日内补齐。
收到反映、举报事项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举报人做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五条 处理结果反馈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已受理的反映、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作出核查处理答复。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嵊泗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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