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固自然资闲收字〔2024〕1号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内蒙古蝠阳 (略) :
(略) 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固挂[2019]第004号,电子监管号为*B*,宗地坐落于下湿壕镇白银合套村工业园区,面积为6672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约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1日前,竣工日期为2022年05月31日前。
2024年4月16日, (略) 下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固自然资闲〔2024〕闲置调查第1号)。经调查取证和实地核实,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固自然资闲认〔2024〕第1号),闲置原因:企业自身原因。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固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合同编号为固挂[2019]第004号,电子监管号为*B*,面积667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内蒙古蝠阳 (略) 。
二、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终止原固阳 (略) 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固挂[2019]第004号,电子监管号:*B*)。
三、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证书。
四、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固阳县人民政府、 (略) 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视为你公司为自愿放弃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等相关权利。
(联系人:张勇,联系电话:0472-*)
固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3日
固自然资闲收字〔2024〕1号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内蒙古蝠阳 (略) :
(略) 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固挂[2019]第004号,电子监管号为*B*,宗地坐落于下湿壕镇白银合套村工业园区,面积为6672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约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1日前,竣工日期为2022年05月31日前。
2024年4月16日, (略) 下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固自然资闲〔2024〕闲置调查第1号)。经调查取证和实地核实,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固自然资闲认〔2024〕第1号),闲置原因:企业自身原因。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固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合同编号为固挂[2019]第004号,电子监管号为*B*,面积667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内蒙古蝠阳 (略) 。
二、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终止原固阳 (略) 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固挂[2019]第004号,电子监管号:*B*)。
三、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证书。
四、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固阳县人民政府、 (略) 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视为你公司为自愿放弃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等相关权利。
(联系人:张勇,联系电话:0472-*)
固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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