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杭州敏绍科技有限公司冒名登记备案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关于撤销杭州敏绍科技有限公司冒名登记备案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3
法定代表人:吴敏
住所: (略) 上城区(原江干区) (略) 63号1幢1楼1183室
因当事人 (略) 在2014年12月5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系冒用吴敏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 (略)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6月3日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 (略) 2014年12月5日的设立登记。
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本局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姚敏伟、喻言 联系电话:0571-*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当事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3
法定代表人:吴敏
住所: (略) 上城区(原江干区) (略) 63号1幢1楼1183室
因当事人 (略) 在2014年12月5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系冒用吴敏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 (略)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6月3日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 (略) 2014年12月5日的设立登记。
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本局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姚敏伟、喻言 联系电话:0571-*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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