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景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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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貌, (略) 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略) 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12月 (略) 人民政府印发《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有效期至 2024年 01月 01日,因“办法”适用性高, (略) 实际,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修订沿用《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2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63.com
2.办公室及电话: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六中队, 0691-*
附件: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3日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略) 貌, (略) 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下简称“三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略) 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 (略) 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 (略) 政、水利、绿化工程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进行管理: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监督、考核,依法对建筑垃圾处置以 (略) 道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运输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 (略) 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和 (略) 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 (略) 交通安全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规进入主城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五)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相关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略) 建筑垃圾处理场以及环境污染防治处置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负责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纠正。
(二)负 (略) 建筑垃圾运 (略)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的审批工作。制定并落实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
(三)负责建筑垃圾产出工地的监管工作。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 (略) 建筑垃圾管理、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有序和协调开展;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场的选址、审批工作。
(六) (略) 发改 (略) 建筑 (略) 程、消纳处置成本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略) 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等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责任。
(一)建设单 (略)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施工工地,不得处置建筑垃圾。
(二)居民装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袋装堆放;物业管理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进行承运。无物业管理单位的,装饰施工业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由承运企业负责收集并清运。
第七条 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必须设置车辆过水池、沉淀池、过滤池及车辆清洗设备(即“三池一设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不能留有 (略) 面,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应制定相应的保洁方案,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意并监督执行,安排专人进行监督管理,未经清洗或未全密闭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摄像头,开发面积在10亩以上的必须接入“智慧城管系统”,24小时对进出车辆进行监控。
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应当集中堆置于工地区域,并覆盖防尘 (略) ,定期洒水、降尘。
工程渣土装卸、拆迁工程进行拆除期间,应实行设置加压喷洒水设施,定期洒水降尘,按文 (略) 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 (略) ,路面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印记。
第八条 施工单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协议,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运输费用、消纳场所或者地点。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填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并经审查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消纳处置场地;
2.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工程预定开挖作业时间;
3.建筑垃圾运送时间及污染防治说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运输合同、消纳合同。
第十条 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布的资源化利用场所、消纳场所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进出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地点及相关负责人电话。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运输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规范装载行为,装载建筑垃圾必须全密闭;
(三)保证运输车辆清洁出场,并做好书面记录;
(四)督促运输车辆到指定地点消纳处理,不得偷倒乱倒;
(五)检查运输车辆是否随车携带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未携带的,不得将建筑垃圾交予其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略) 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略) 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备案,填写《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
第十五条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
(二)企业具有 (略) 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行驶证,具有符合密闭标准和符合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自有运输机动车辆,即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三) (略) 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从事运输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车辆驾驶证,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第十六条 申请备案表的程序:
(一)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递交报批材料;
(二)其车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验通过,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三)审查备案合格,运输企业才能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二)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密闭运输;
(三)不得超速、超高、超载或带泥行驶;
(四)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五)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第三方保险承保金额必须达到*元。
第十八条 (略)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具体如下(分级区域详见附件4):
(一)建筑垃圾一级资质运输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符合密闭标准的自有运输机动车辆,各项 (略) 管 (略) 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按要求统一涂装、喷涂标识、安装顶灯、安装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和GPS监控设备;
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地点。
3.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略) 管理制度并建立营运台账。
4.符合一级资质的运输单位 (略) 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二)建筑垃圾二级资质运输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按要求设置密闭式装置的车辆,如:加装盖板或篷布覆盖,货箱底部安装防漏兜等。
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
3.符合二级资质的运输企业 (略) (规划区范围)以外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二)实行分类运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 (略) 行驶;
(四)运输至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五)保持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照例行规定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应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
第二十一条 (略)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整合和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全程监 (略) , (略) 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联动,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运 (略) 场退出机制。
渣土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退出机制: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发生下列规定退 (略) 场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收回土运输核准资质和相关证件。
(一)一个月内发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存在下列违规问题3次或查处3辆违规供料车辆,对运输企业提出黄牌警示,将责令整改一周,暂停办理渣土运输核准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处罚。
(二)一个月内发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存在下列违规问题5次或查处5辆违规供料车辆,对运输企业提出红牌警示,责令整改一个月,暂停办理渣土运输核准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顶额处罚。
(三)三个月内发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存在下列违规问题10次或查处10辆违规供料车辆,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建筑垃圾核准资质, (略) 场,一年内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处置建筑垃圾企业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3)运输建筑垃圾企业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时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或未按 (略) 线、时间行驶的。
(4)运输建筑垃圾企业或职工故意破坏限速装置或者卫星定位装置达到三次以上的。
(5)运输建筑垃圾企业违法雇用非法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渣土达到三次的。
(6)其他在建筑垃圾运输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备案注销:
(一)运输企业提出申请注销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需要注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注销的;
(四)达不到备案条件的,运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倒闭、破产的;
(五)运输企业的单位名称、法人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三条 运输企业变更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发 (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单位名称、法人发生改变的,应到发证部门注销备案表。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发展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限制地适度发展。运输企业通过转入、购买等方式增加车辆,增车前,运 (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预审通过后,方可增加车辆。车辆到位后按规定报审核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发生买卖或转入其他运输企业的,原所 (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注销申请。车辆转入其他运输企业的,应经原所属企业和接收企业双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接收企业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增加车辆。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进入 (略) 段的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到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
第二十七条 需要接纳建筑垃圾的 (略) 城市行政执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对于建设方、装修方需要运输建筑垃圾的, (略) 行政执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企业及个人违反本实施办法,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职责范围内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单位和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01月01日起施行。2019年01月01日实施的《 (略) 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略) 貌, (略) 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略) 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12月 (略) 人民政府印发《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有效期至 2024年 01月 01日,因“办法”适用性高, (略) 实际,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修订沿用《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2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63.com
2.办公室及电话: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六中队, 0691-*
附件: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3日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略) 貌, (略) 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下简称“三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略) 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 (略) 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 (略) 政、水利、绿化工程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行为进行管理: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监督、考核,依法对建筑垃圾处置以 (略) 道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运输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 (略) 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和 (略) 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 (略) 交通安全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规进入主城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五)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相关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略) 建筑垃圾处理场以及环境污染防治处置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负责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纠正。
(二)负 (略) 建筑垃圾运 (略)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的审批工作。制定并落实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
(三)负责建筑垃圾产出工地的监管工作。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 (略) 建筑垃圾管理、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有序和协调开展;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场的选址、审批工作。
(六) (略) 发改 (略) 建筑 (略) 程、消纳处置成本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略) 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等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责任。
(一)建设单 (略)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施工工地,不得处置建筑垃圾。
(二)居民装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袋装堆放;物业管理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进行承运。无物业管理单位的,装饰施工业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由承运企业负责收集并清运。
第七条 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必须设置车辆过水池、沉淀池、过滤池及车辆清洗设备(即“三池一设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不能留有 (略) 面,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应制定相应的保洁方案,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意并监督执行,安排专人进行监督管理,未经清洗或未全密闭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摄像头,开发面积在10亩以上的必须接入“智慧城管系统”,24小时对进出车辆进行监控。
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应当集中堆置于工地区域,并覆盖防尘 (略) ,定期洒水、降尘。
工程渣土装卸、拆迁工程进行拆除期间,应实行设置加压喷洒水设施,定期洒水降尘,按文 (略) 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 (略) ,路面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印记。
第八条 施工单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协议,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运输费用、消纳场所或者地点。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填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并经审查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消纳处置场地;
2.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工程预定开挖作业时间;
3.建筑垃圾运送时间及污染防治说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运输合同、消纳合同。
第十条 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布的资源化利用场所、消纳场所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进出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地点及相关负责人电话。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运输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规范装载行为,装载建筑垃圾必须全密闭;
(三)保证运输车辆清洁出场,并做好书面记录;
(四)督促运输车辆到指定地点消纳处理,不得偷倒乱倒;
(五)检查运输车辆是否随车携带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未携带的,不得将建筑垃圾交予其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略) 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略) 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备案,填写《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
第十五条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
(二)企业具有 (略) 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行驶证,具有符合密闭标准和符合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自有运输机动车辆,即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三) (略) 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从事运输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车辆驾驶证,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第十六条 申请备案表的程序:
(一)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递交报批材料;
(二)其车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验通过,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三)审查备案合格,运输企业才能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二)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密闭运输;
(三)不得超速、超高、超载或带泥行驶;
(四)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五)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第三方保险承保金额必须达到*元。
第十八条 (略)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具体如下(分级区域详见附件4):
(一)建筑垃圾一级资质运输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符合密闭标准的自有运输机动车辆,各项 (略) 管 (略) 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按要求统一涂装、喷涂标识、安装顶灯、安装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和GPS监控设备;
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地点。
3.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略) 管理制度并建立营运台账。
4.符合一级资质的运输单位 (略) 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二)建筑垃圾二级资质运输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按要求设置密闭式装置的车辆,如:加装盖板或篷布覆盖,货箱底部安装防漏兜等。
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
3.符合二级资质的运输企业 (略) (规划区范围)以外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二)实行分类运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 (略) 行驶;
(四)运输至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五)保持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泄漏、遗撒。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照例行规定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应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
第二十一条 (略)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整合和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全程监 (略) , (略) 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联动,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运 (略) 场退出机制。
渣土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退出机制: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发生下列规定退 (略) 场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收回土运输核准资质和相关证件。
(一)一个月内发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存在下列违规问题3次或查处3辆违规供料车辆,对运输企业提出黄牌警示,将责令整改一周,暂停办理渣土运输核准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处罚。
(二)一个月内发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存在下列违规问题5次或查处5辆违规供料车辆,对运输企业提出红牌警示,责令整改一个月,暂停办理渣土运输核准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顶额处罚。
(三)三个月内发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存在下列违规问题10次或查处10辆违规供料车辆,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建筑垃圾核准资质, (略) 场,一年内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处置建筑垃圾企业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3)运输建筑垃圾企业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时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或未按 (略) 线、时间行驶的。
(4)运输建筑垃圾企业或职工故意破坏限速装置或者卫星定位装置达到三次以上的。
(5)运输建筑垃圾企业违法雇用非法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渣土达到三次的。
(6)其他在建筑垃圾运输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备案注销:
(一)运输企业提出申请注销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需要注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注销的;
(四)达不到备案条件的,运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倒闭、破产的;
(五)运输企业的单位名称、法人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三条 运输企业变更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发 (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单位名称、法人发生改变的,应到发证部门注销备案表。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发展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限制地适度发展。运输企业通过转入、购买等方式增加车辆,增车前,运 (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预审通过后,方可增加车辆。车辆到位后按规定报审核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发生买卖或转入其他运输企业的,原所 (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注销申请。车辆转入其他运输企业的,应经原所属企业和接收企业双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接收企业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增加车辆。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进入 (略) 段的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到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
第二十七条 需要接纳建筑垃圾的 (略) 城市行政执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对于建设方、装修方需要运输建筑垃圾的, (略) 行政执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企业及个人违反本实施办法,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职责范围内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单位和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01月01日起施行。2019年01月01日实施的《 (略) 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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