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明山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
关于划定明山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
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划定明山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地址: (略) 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高台子村
保护级别:区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面积:4565平方米
保护范围:以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分别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为围墙向外延伸10米为界,南临界点为围墙向外延伸6米为界,西临界点为正门至本石线东沿为界,北临界点为围墙向外延伸6米为界。
二、保护要求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划定明山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地址: (略) 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高台子村
保护级别:区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面积:4565平方米
保护范围:以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分别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为围墙向外延伸10米为界,南临界点为围墙向外延伸6米为界,西临界点为正门至本石线东沿为界,北临界点为围墙向外延伸6米为界。
二、保护要求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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