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格尔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PVC地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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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格尔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PVC地板项目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佛山市格尔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PVC地板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佛山市格尔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PVC地板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佛山市格尔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PVC地板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年产年产1000万平方米PVC地板生产线,主要建构筑物包括生产车间、仓库,主要设备包括挤出成型生产线、UV滚涂线、自动供料系统、密炼机、模具温度调节机等。
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3586.83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2903.79万千瓦时,年柴油消耗量不高于12.4吨;项目SPC锁扣地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0.343千克标准煤/平方米,LVT地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0.382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必须达到节能水平,优先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 (略) 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留存。 (略) 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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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佛山市格尔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PVC地板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佛山市格尔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PVC地板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佛山市格尔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PVC地板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年产年产1000万平方米PVC地板生产线,主要建构筑物包括生产车间、仓库,主要设备包括挤出成型生产线、UV滚涂线、自动供料系统、密炼机、模具温度调节机等。
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3586.83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2903.79万千瓦时,年柴油消耗量不高于12.4吨;项目SPC锁扣地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0.343千克标准煤/平方米,LVT地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0.382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必须达到节能水平,优先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 (略) 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留存。 (略) 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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