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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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4〕20号

被处罚单位: (略) 开州区 (略)

法定代表人:邓学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FER93R

地址: (略) 开州区温泉镇县坝村一组5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中央环保督察群众投诉,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温泉镇东坪社区 (略) 开州区 (略) 进行调查核实。经查, (略) 开州区 (略) 主要从事矿山开采、碎石加工等,实施的年产51万吨矿山开采、生产碎石加工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对产尘点位进行洒水抑尘措施,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王建平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0〕073号);

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FER93R;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略) 开州区 (略) 关于矿山主要负责人等人事任命的通知》(重吉建司〔2023〕10号)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 (略) 开州区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批复规定;证据6证明违法 (略) 开州区 (略) 。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于** (略) 开州区 (略) 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 (略) 开州区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4〕2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4〕20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 (略) 开州区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略) 开州区 (略) 实施的年产51万吨矿山开采、生产碎石加工项目,应当按照其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审批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相应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略) 开州区 (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对产尘点位进行洒水抑尘措施。故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和附件1: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及计算结果,在法定处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

(略) 开州区 (略) 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开州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 开州区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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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4〕20号

被处罚单位: (略) 开州区 (略)

法定代表人:邓学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FER93R

地址: (略) 开州区温泉镇县坝村一组5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中央环保督察群众投诉,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温泉镇东坪社区 (略) 开州区 (略) 进行调查核实。经查, (略) 开州区 (略) 主要从事矿山开采、碎石加工等,实施的年产51万吨矿山开采、生产碎石加工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对产尘点位进行洒水抑尘措施,给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王建平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5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0〕073号);

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FER93R;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略) 开州区 (略) 关于矿山主要负责人等人事任命的通知》(重吉建司〔2023〕10号)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 (略) 开州区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批复规定;证据6证明违法 (略) 开州区 (略) 。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于** (略) 开州区 (略) 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 (略) 开州区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4〕2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4〕20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 (略) 开州区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略) 开州区 (略) 实施的年产51万吨矿山开采、生产碎石加工项目,应当按照其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审批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相应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略) 开州区 (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对产尘点位进行洒水抑尘措施。故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和附件1: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及计算结果,在法定处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

(略) 开州区 (略) 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开州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 开州区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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