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拟撤销乐市自然资规函〔2023〕24号临时用地批复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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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拟撤销乐市自然资规函〔2023〕24号临时用地批复的公示

综合类公告公示

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关于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取土场(一期)临时用地的批复》(乐市自然资规函〔2023〕24号),同意四川岷江港 (略) 使用犍为县玉津镇新貌村4、5组集体土地9.9934公顷作为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的取土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2年。该批复中明确注明四川岷江港 (略)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在本临时用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经我局调查核实,四川岷江港 (略) 在使用期间存在将本临时用地范围内挖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 (略) 自然资规函〔2023〕24号批复文件,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逾期未送达,视为无异议,我局将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联系方式:0833-*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3日

综合类公告公示

我局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关于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取土场(一期)临时用地的批复》(乐市自然资规函〔2023〕24号),同意四川岷江港 (略) 使用犍为县玉津镇新貌村4、5组集体土地9.9934公顷作为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的取土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2年。该批复中明确注明四川岷江港 (略)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在本临时用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经我局调查核实,四川岷江港 (略) 在使用期间存在将本临时用地范围内挖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 (略) 自然资规函〔2023〕24号批复文件,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逾期未送达,视为无异议,我局将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联系方式:0833-*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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