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宿迁中新旭能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宿迁中新旭能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4〕34号
宿迁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宿迁 (略) 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 (略) 以南、 (略) 以西、 (略) 以东、 (略) 以北地块,建设3台75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两用一备)和2台9兆瓦级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等主体工程,并建设干煤棚、化水系统、石灰石粉仓、灰库、渣仓和循环冷却系统等公辅工程,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初期雨水池(兼事故应急池)、煤水处理间、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库等环保工程。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等清洁运输方式,落实碳减排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限值,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2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限值,氨逃逸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厂界氨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脱硫废水经中和、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作为煤场喷洒用水;锅炉定连排水和冷却塔排水替代原水进入化水系统;化水系统反渗透废水作为脱硫工艺用水和除渣系统降尘、干灰调湿用水等;化水系统超滤反洗废水经一体化净水装置处理后,返回原水箱回用;初期雨水沉淀处理后,作为干灰调湿用水;锅炉化学清洗排水等非经 (略) 处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接管至耿车污水处理厂。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的脱硫废水污泥、废布袋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危废进行管理。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脱硫废水处理区、脱硫废水事故浆液池、氨水溶液储罐区、危废暂存库、事故油池、初期雨水池(兼事故应急池)、化水车间(含配套废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柴油储罐区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最新管理要求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极端事故状态下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干煤棚、碎煤机室、转运站、干灰库、渣仓、石灰石粉仓、氨水储罐边界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项目依托的升压变 (略) 、 (略) 工程等应另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5.08/5.32吨、二氧化硫≤19.46/20.47吨、氮氧化物≤32.95/32.33吨、汞及其化合物≤0.*/0.*吨、氨≤4.22/4.14吨。
(二)水污染物(仅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4161/4161吨、化学需氧量≤1.66/0.208吨、悬浮物≤0.83/0.0416吨、氨氮≤0.146/0.0208吨、总氮≤0.187/0.0624吨、总磷≤0.0166/0.*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20-*-44-02-*)
苏环审〔2024〕34号
宿迁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宿迁 (略) 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 (略) 以南、 (略) 以西、 (略) 以东、 (略) 以北地块,建设3台75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两用一备)和2台9兆瓦级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等主体工程,并建设干煤棚、化水系统、石灰石粉仓、灰库、渣仓和循环冷却系统等公辅工程,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初期雨水池(兼事故应急池)、煤水处理间、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库等环保工程。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等清洁运输方式,落实碳减排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限值,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2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限值,氨逃逸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厂界氨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脱硫废水经中和、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作为煤场喷洒用水;锅炉定连排水和冷却塔排水替代原水进入化水系统;化水系统反渗透废水作为脱硫工艺用水和除渣系统降尘、干灰调湿用水等;化水系统超滤反洗废水经一体化净水装置处理后,返回原水箱回用;初期雨水沉淀处理后,作为干灰调湿用水;锅炉化学清洗排水等非经 (略) 处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接管至耿车污水处理厂。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的脱硫废水污泥、废布袋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危废进行管理。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脱硫废水处理区、脱硫废水事故浆液池、氨水溶液储罐区、危废暂存库、事故油池、初期雨水池(兼事故应急池)、化水车间(含配套废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柴油储罐区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最新管理要求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极端事故状态下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干煤棚、碎煤机室、转运站、干灰库、渣仓、石灰石粉仓、氨水储罐边界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项目依托的升压变 (略) 、 (略) 工程等应另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5.08/5.32吨、二氧化硫≤19.46/20.47吨、氮氧化物≤32.95/32.33吨、汞及其化合物≤0.*/0.*吨、氨≤4.22/4.14吨。
(二)水污染物(仅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4161/4161吨、化学需氧量≤1.66/0.208吨、悬浮物≤0.83/0.0416吨、氨氮≤0.146/0.0208吨、总氮≤0.187/0.0624吨、总磷≤0.0166/0.*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20-*-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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