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湖洋镇科技示范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上杭县湖洋镇科技示范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一、项目概况
上杭县湖洋镇科技示范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地块位于上杭县湖洋镇湖洋村,中心坐标:东经116.*°,北纬25.*°,面积为630平方米,地块南侧为205国道,北侧为林地和耕地,东、西两侧皆为居民区。地块原为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农用地,地块内部已基本完成构筑物的建设。
根据《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上杭县湖洋镇科技示范业务用房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杭自然资规函[2023]22号),地块规划土地用途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34号)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文化用地(08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结果
上杭县湖洋镇科技示范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地块位于上杭县湖洋镇湖洋村,中心坐标:东经116.*°,北纬25.*°,面积为630平方米,地块南侧为205国道,北侧为林地和耕地,东、西两侧皆为居民区。地块原为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农用地,地块内部已基本完成构筑物的建设。地块规划土地用途为文化用地(0803)。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对调查地块开展了第一阶段的调查:通过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得知,调查地块历史上曾作为上杭县湖洋镇湖洋村农业技术推广站使用,不存在生产企业,现场未发现该地块有明显污染痕迹;根据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员、地块管理结构人员、土地使用者、政府管理人员和周边居民等人员访谈结果分析,调查地块及调查地块周边区域历史上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同时,根据前述章节的影响分析,地块相邻区域对调查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故认为调查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2024年4月2日,福建 (略) 于调查地块内共采集了3个表层土壤样品,另外在主导风向上风向设置1处土壤对照点位,使用X射线荧光检测仪(XRF)和光离子化检测仪(PID)检测土壤样品中的污染物含量,调查地块土壤检测结果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铬、锌元素检测结果均明显小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通过调查检测表明,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良好。
综上所述,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以及对该地块进行土壤快速检测工作,各结果表明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下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三、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上杭县湖洋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四、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检测单位:福建 (略)
联系电话:0591-*
一、项目概况
上杭县湖洋镇科技示范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地块位于上杭县湖洋镇湖洋村,中心坐标:东经116.*°,北纬25.*°,面积为630平方米,地块南侧为205国道,北侧为林地和耕地,东、西两侧皆为居民区。地块原为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农用地,地块内部已基本完成构筑物的建设。
根据《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上杭县湖洋镇科技示范业务用房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杭自然资规函[2023]22号),地块规划土地用途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34号)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文化用地(08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结果
上杭县湖洋镇科技示范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地块位于上杭县湖洋镇湖洋村,中心坐标:东经116.*°,北纬25.*°,面积为630平方米,地块南侧为205国道,北侧为林地和耕地,东、西两侧皆为居民区。地块原为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农用地,地块内部已基本完成构筑物的建设。地块规划土地用途为文化用地(0803)。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对调查地块开展了第一阶段的调查:通过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得知,调查地块历史上曾作为上杭县湖洋镇湖洋村农业技术推广站使用,不存在生产企业,现场未发现该地块有明显污染痕迹;根据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员、地块管理结构人员、土地使用者、政府管理人员和周边居民等人员访谈结果分析,调查地块及调查地块周边区域历史上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同时,根据前述章节的影响分析,地块相邻区域对调查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故认为调查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2024年4月2日,福建 (略) 于调查地块内共采集了3个表层土壤样品,另外在主导风向上风向设置1处土壤对照点位,使用X射线荧光检测仪(XRF)和光离子化检测仪(PID)检测土壤样品中的污染物含量,调查地块土壤检测结果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铬、锌元素检测结果均明显小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通过调查检测表明,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良好。
综上所述,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以及对该地块进行土壤快速检测工作,各结果表明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下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三、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上杭县湖洋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四、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检测单位:福建 (略)
联系电话: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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