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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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19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19号

(略) 龙凤区钱雨塑料制品加工厂(代万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9G7R80R

地??????址: (略) (略) 龙凤区萨东小区自强第九居委会北100米

经营者:代万君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的情况下,于2020年开始新建两个库房及生产车间内的设备,于2023年6月建设完成,目前尚未投产,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小微企业名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日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20号),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综合裁量投资总金额、项目建设进程、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环境违法次数、经济承受度、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等,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罚*仟元整(¥4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19号

(略) 龙凤区钱雨塑料制品加工厂(代万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9G7R80R

地??????址: (略) (略) 龙凤区萨东小区自强第九居委会北100米

经营者:代万君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的情况下,于2020年开始新建两个库房及生产车间内的设备,于2023年6月建设完成,目前尚未投产,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小微企业名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日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20号),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综合裁量投资总金额、项目建设进程、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环境违法次数、经济承受度、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等,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罚*仟元整(¥4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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