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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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17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17号

林甸众晔奶牛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7

地????址:黑 (略) 林甸县花园镇丰收村三屯

投 资 人:于守龙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林甸众晔奶牛养殖场在固液分离间附近有粪污堆存,堆存场地无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奶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奶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林甸众晔奶牛养殖场奶牛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17号

林甸众晔奶牛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7

地????址:黑 (略) 林甸县花园镇丰收村三屯

投 资 人:于守龙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林甸众晔奶牛养殖场在固液分离间附近有粪污堆存,堆存场地无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奶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奶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林甸众晔奶牛养殖场奶牛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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