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关于《新乡市天之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年回收3000吨漆渣、废弃包装物、污泥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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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关于《新乡市天之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年回收3000吨漆渣、废弃包装物、污泥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卫环监[2024]07号

(略) 天 (略) :

你单位上 (略) (略) 编制的《 (略) 天 (略) 年回收3000吨漆渣、废弃包装物、污泥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 (略)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1#贮存车间废矿物油贮存会产生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依托企业现有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TA001)装置处理,处理后尾气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贮存车间危险废物挥发会产生有机废气,车间采用密闭设计,车间微负压,设置负压集气装置,收集的废气经碱液喷淋+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TA002)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企业废气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VOCS(以非*烷总烃计)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0.26kg/h,无组织排放浓度0.2mg/m3;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浓度45mg/m3,排放速率1.5kg/h的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浓度1.2mg/m3;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其它行业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80mg/m3,去除效率70%的要求,厂界非*烷总烃浓度2.0mg/m3标准要求。

2、噪声:项目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3、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碱液、废UV灯管、废活性炭和非正常工况下产生的渗透液,危险废物采用专用容器收集,本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和企业运营期间收集到的其他危险废物分区存放于车间内,一起定期交由具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建设单位为危险废物贮存项目,项目整个车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要求进行建设。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需办理排污许可事项。然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2024年6月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民中心邮编:*

联系电话:0373-*

卫环监[2024]07号

(略) 天 (略) :

你单位上 (略) (略) 编制的《 (略) 天 (略) 年回收3000吨漆渣、废弃包装物、污泥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 (略)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1#贮存车间废矿物油贮存会产生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依托企业现有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TA001)装置处理,处理后尾气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贮存车间危险废物挥发会产生有机废气,车间采用密闭设计,车间微负压,设置负压集气装置,收集的废气经碱液喷淋+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TA002)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企业废气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VOCS(以非*烷总烃计)有组织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0kg/h;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0.26kg/h,无组织排放浓度0.2mg/m3;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浓度45mg/m3,排放速率1.5kg/h的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浓度1.2mg/m3;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其它行业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80mg/m3,去除效率70%的要求,厂界非*烷总烃浓度2.0mg/m3标准要求。

2、噪声:项目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3、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碱液、废UV灯管、废活性炭和非正常工况下产生的渗透液,危险废物采用专用容器收集,本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和企业运营期间收集到的其他危险废物分区存放于车间内,一起定期交由具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建设单位为危险废物贮存项目,项目整个车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要求进行建设。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需办理排污许可事项。然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2024年6月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民中心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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