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诚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诚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151号
福建 (略) :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8T点击查看>>
住址: (略) 芗城区埔尾村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单位):林**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2024年3月21日,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正在进行机动车检测业务, (略) 近期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24年3月5日对车牌号闽E*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你公司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显示该车辆额定功率102KW,实测最大轮边功率63.3KW,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该车辆实际额定功率为378KW,检测过程中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未达到额定功率的40%;2.2024年3月5日对车牌号闽E*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你公司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显示该车辆额定功率102KW,实测最大轮边功率64.7KW,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该车辆实际额定功率为378KW,检测过程中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未达到额定功率的40%;3.2024年3月5日对车牌号闽E*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你公司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显示该车辆额定功率102KW,实测最大轮边功率61.8KW,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该车辆实际额定功率378KW,检测过程中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未达到额定功率的40%;4.2024年3月12日对车牌号闽E*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显示该车辆额定功率230KW,实测最大轮边功率107.8KW,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该车辆实际额定功率为339KW,检测过程中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未达到额定功率的40%;5.2024年3月13日对车牌号闽E*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你公司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显示该车辆额定功率150KW,实测最大轮边功率71.9KW,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该车辆实际额定功率为356KW,检测过程中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未达到额定功率的40%。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略)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林文标在场陪同并签字确认。你公司对上述车辆各收取480元的机动车检测费(其中包含综检费100元,安检费280元,环保1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 (略)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林文标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3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等情况);
3.2024年3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情况);
4.2024年3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情况);
5.202 (略)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林文标提供的车牌号闽E*、闽E*、闽E*、闽E*和闽E*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收费票据(证明你公司对上述5辆车辆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的事实和收入情况);
6.2024年3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检测车间布局、执法人员调阅系统数据位置的情况);
7.2024年4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证明执法人员后督察执法检查、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节选(证明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应执行的标准);
9.202 (略) 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和202 (略) 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发票(证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罚告字〔2024〕3号), (略) 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5月7日收到我局《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3;
6.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5 辆以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3。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4.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1+3+3)/5]=1.6000;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1-2)/(4×2)]×40%=-0.3000;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1.6000-1)/4]×(0.6-0.3000)=*元(点击查看>>万*仟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的罚款;
2.没收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佰元整(¥500元整)。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龙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5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151号
福建 (略) :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8T点击查看>>
住址: (略) 芗城区埔尾村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单位):林**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2024年3月21日,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正在进行机动车检测业务, (略) 近期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24年3月5日对车牌号闽E*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你公司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显示该车辆额定功率102KW,实测最大轮边功率63.3KW,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该车辆实际额定功率为378KW,检测过程中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未达到额定功率的40%;2.2024年3月5日对车牌号闽E*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你公司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显示该车辆额定功率102KW,实测最大轮边功率64.7KW,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该车辆实际额定功率为378KW,检测过程中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未达到额定功率的40%;3.2024年3月5日对车牌号闽E*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你公司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显示该车辆额定功率102KW,实测最大轮边功率61.8KW,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该车辆实际额定功率378KW,检测过程中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未达到额定功率的40%;4.2024年3月12日对车牌号闽E*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显示该车辆额定功率230KW,实测最大轮边功率107.8KW,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该车辆实际额定功率为339KW,检测过程中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未达到额定功率的40%;5.2024年3月13日对车牌号闽E*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你公司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显示该车辆额定功率150KW,实测最大轮边功率71.9KW,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该车辆实际额定功率为356KW,检测过程中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未达到额定功率的40%。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略)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林文标在场陪同并签字确认。你公司对上述车辆各收取480元的机动车检测费(其中包含综检费100元,安检费280元,环保1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 (略)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林文标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3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等情况);
3.2024年3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情况);
4.2024年3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情况);
5.202 (略)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林文标提供的车牌号闽E*、闽E*、闽E*、闽E*和闽E*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收费票据(证明你公司对上述5辆车辆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的事实和收入情况);
6.2024年3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检测车间布局、执法人员调阅系统数据位置的情况);
7.2024年4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证明执法人员后督察执法检查、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节选(证明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应执行的标准);
9.202 (略) 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和202 (略) 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发票(证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罚告字〔2024〕3号), (略) 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5月7日收到我局《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3;
6.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5 辆以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3。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4.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1+3+3)/5]=1.6000;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1-2)/(4×2)]×40%=-0.3000;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1.6000-1)/4]×(0.6-0.3000)=*元(点击查看>>万*仟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的罚款;
2.没收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佰元整(¥500元整)。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龙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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