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汪清烈士陵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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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汪清烈士陵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汪清烈士陵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吉自然资耕函〔2024〕119号
汪清县人民政府:
  《汪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汪清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汪政报〔2024〕23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将国有农用地1.38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汪清烈士陵园项目建设。
  二、依法履行占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使用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占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用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土地。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9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汪清烈士陵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吉自然资耕函〔2024〕119号
汪清县人民政府:
  《汪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汪清烈士陵园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汪政报〔2024〕23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将国有农用地1.38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汪清烈士陵园项目建设。
  二、依法履行占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使用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占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用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土地。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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