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宁县新建泽鸿水库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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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宁县新建泽鸿水库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川环审批〔2024〕54号

?长 (略) :

《长宁县新建泽鸿水库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泽鸿水库位于长宁河流域红桥河一级支流梅硐河上游河段,坝址位于长宁县梅硐镇。项目开发任务为城乡供水、农业灌溉等综合利用,设计多年平均供水量*立方米,正常蓄水位362米,总库容*立方米,兴利库容*立方米,属不完全年调节水库。项目主体工程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矿洞回填工程等组成,挡水坝最大坝高35米。项目总投资约*.*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1896.*元。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调度及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工程初期蓄水和运行期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0.236立方米/秒;运行期在鱼类集中繁殖期择机实施生态调度,满足坝下河段鱼类繁殖的生态水文过程需求。水库蓄水位达到放水钢管底板高程前,通过局部开启泄洪闸等措施下泄生态流量,达到高程后通过放水钢管下泄生态流量,蓄水前应同步建设在线监控监测系统。运行期间根据下游生态环境实际状况,进一步优化工程生态调度和水库运行方案,并纳入工程运行调度规程。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将富兴河汇口上游1.2千米至汇口下游1.6千米梅硐河干流河段,富兴河河口以上2.2千米富兴河河段共计5千米河段作为鱼类栖息地保护河段,制定鱼类栖息地保护规划,细化保护措施布局安排,确保落实到位。采用人工过坝方式加强鱼类交流,配套建设临时蓄养池,加强过鱼全过程管理。在梅硐河河口处实施岩原鲤增殖放流,同步开展放流标记及放流效果监测与评估,并根据结果进行必要调整。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禁止擅自破坏植被和伤害野生动物,严格划定施工范围,标明施工活动区,不得在四川长宁竹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渣场、料场等临时工程。进一步优化施工工程布置、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尽量减少土地占用和扰动,减少对植被的占用和对动物生境的破坏。施工前开展工程淹没和占地范围内动植物详细调查,针对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明确涉及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金毛狗,采取就近移栽保护。科学设置弃渣场,做到先挡后弃,不得随意向河流倾倒。施工前对表层土壤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并回用,施工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等实施生态修复,生态修复选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有条件或有必要的应同步开展生态修复。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蓄水前开展库区生态环保清理,制定水库清理环境保护方案,明确库底清理环境标准和蓄水环境保护要求。水库建成后,按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物理隔离等保护措施。加强工程新增退水治理,配合地方政府落实《长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泽鸿水库)受水区水污染防治规划(2022-2035年)》,加强退水期水质监测,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及要求,确保规划目标可达。运行期加强库周环境管理,防止库区出现富营养化。

(四)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运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对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的环境管理。

三、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你公司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你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 (略) 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长宁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长宁生态环境局,四川清 (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第二监察专员办公室,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川环审批〔2024〕54号

?长 (略) :

《长宁县新建泽鸿水库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泽鸿水库位于长宁河流域红桥河一级支流梅硐河上游河段,坝址位于长宁县梅硐镇。项目开发任务为城乡供水、农业灌溉等综合利用,设计多年平均供水量*立方米,正常蓄水位362米,总库容*立方米,兴利库容*立方米,属不完全年调节水库。项目主体工程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矿洞回填工程等组成,挡水坝最大坝高35米。项目总投资约*.*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1896.*元。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调度及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工程初期蓄水和运行期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0.236立方米/秒;运行期在鱼类集中繁殖期择机实施生态调度,满足坝下河段鱼类繁殖的生态水文过程需求。水库蓄水位达到放水钢管底板高程前,通过局部开启泄洪闸等措施下泄生态流量,达到高程后通过放水钢管下泄生态流量,蓄水前应同步建设在线监控监测系统。运行期间根据下游生态环境实际状况,进一步优化工程生态调度和水库运行方案,并纳入工程运行调度规程。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将富兴河汇口上游1.2千米至汇口下游1.6千米梅硐河干流河段,富兴河河口以上2.2千米富兴河河段共计5千米河段作为鱼类栖息地保护河段,制定鱼类栖息地保护规划,细化保护措施布局安排,确保落实到位。采用人工过坝方式加强鱼类交流,配套建设临时蓄养池,加强过鱼全过程管理。在梅硐河河口处实施岩原鲤增殖放流,同步开展放流标记及放流效果监测与评估,并根据结果进行必要调整。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禁止擅自破坏植被和伤害野生动物,严格划定施工范围,标明施工活动区,不得在四川长宁竹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渣场、料场等临时工程。进一步优化施工工程布置、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尽量减少土地占用和扰动,减少对植被的占用和对动物生境的破坏。施工前开展工程淹没和占地范围内动植物详细调查,针对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明确涉及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金毛狗,采取就近移栽保护。科学设置弃渣场,做到先挡后弃,不得随意向河流倾倒。施工前对表层土壤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并回用,施工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等实施生态修复,生态修复选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有条件或有必要的应同步开展生态修复。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蓄水前开展库区生态环保清理,制定水库清理环境保护方案,明确库底清理环境标准和蓄水环境保护要求。水库建成后,按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物理隔离等保护措施。加强工程新增退水治理,配合地方政府落实《长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泽鸿水库)受水区水污染防治规划(2022-2035年)》,加强退水期水质监测,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及要求,确保规划目标可达。运行期加强库周环境管理,防止库区出现富营养化。

(四)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运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对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的环境管理。

三、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你公司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你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 (略) 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长宁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长宁生态环境局,四川清 (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第二监察专员办公室,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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