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歌舞剧院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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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歌舞剧院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

经研究,同意调整我委《关于批准 (略) 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京发改[审]〔2022〕251号)内容如下:

一、责任单位: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建设单位:北京演艺集团。

三、京发改[审]〔2022〕251号其他批复内容不变,仍按原文件执行。

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经研究,同意调整我委《关于批准 (略) 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京发改[审]〔2022〕251号)内容如下:

一、责任单位: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建设单位:北京演艺集团。

三、京发改[审]〔2022〕251号其他批复内容不变,仍按原文件执行。

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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