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灵山县应急管理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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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灵山县应急管理局的批复

灵山县应急管理局:

送来《关于申请办理划拨灵山县综合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用地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灵政函〔2024〕148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新圩镇粮食管理所使用的位于灵山县新圩镇洲塘社区四侬坡、土地使用权证为灵国用(1989)字第03-0110号中的3620.7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划拨给你局,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储备库用地)。

二、宗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不收取土地划拨价款。

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0.6≤容积率≤3.5,建筑密度≥30%,绿地率≤20%,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3G〕100号核定为准。

四、宗地按现状条件交付土地使用,地上附着物由使用权人自行处理并承担所需费用。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五、请凭本批复及其他相关材料及时到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山县应急管理局:

送来《关于申请办理划拨灵山县综合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用地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灵政函〔2024〕148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新圩镇粮食管理所使用的位于灵山县新圩镇洲塘社区四侬坡、土地使用权证为灵国用(1989)字第03-0110号中的3620.7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划拨给你局,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储备库用地)。

二、宗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不收取土地划拨价款。

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0.6≤容积率≤3.5,建筑密度≥30%,绿地率≤20%,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3G〕100号核定为准。

四、宗地按现状条件交付土地使用,地上附着物由使用权人自行处理并承担所需费用。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五、请凭本批复及其他相关材料及时到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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