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阜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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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阜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 (略) 城镇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实际, (略)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及控制范围

(一)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

1.低压(P≤0.01MPa,下同)和中压(0.01MPa〈P≤0.4MPa,下同)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0.4MPa〈P≤1.6MPa,下同)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1.6MPa〈P≤4.0MPa,下同)及高压以上(P>4.0MPa,下同)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独立调压站的最小保护范围

1.有围墙时:围墙内的区域。

2.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

(1)燃气入口压力为低压或中压的,调压室0.5m范围内区域;

(2)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的,调压室1.5m范围内区域;

(3)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及高压以上的,调压室3.0m范围内区域。

3.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1)燃气入口压力为低压或中压的,调压装置外缘1.0m范围内区域;

(2)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的,调压装置外缘3.0m范围内区域;

(3)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及高压以上的,调压装置外缘5.0m范围内区域。

(四)独立调压站的最小控制范围

1.有围墙时:

(1)燃气入口压力为低压或中压的,围墙外3.0m区域;

(2)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的,围墙外5.0m区域;

(3)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及高压以上的,围墙外25.0m区域。

2.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

(1)燃气入口压力为低压或中压的,调压室0.5m~5.0m范围内区域;

(2)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的,调压室1.5m~10.0m范围内区域;

(3)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及高压以上的,调压室3.0m~30.0m范围内区域。

3.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1)燃气入口压力为低压或中压的,调压装置外缘1.0m~6.0m范围内区域;

(2)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的,调压装置外缘3.0m~15.0m范围内区域;

(3)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及高压以上的,调压装置外缘5.0m~50.0m范围内区域。

二、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其他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供应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四)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消防、城建、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城乡建设局

**日


为 (略) 城镇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实际, (略)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及控制范围

(一)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

1.低压(P≤0.01MPa,下同)和中压(0.01MPa〈P≤0.4MPa,下同)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0.4MPa〈P≤1.6MPa,下同)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1.6MPa〈P≤4.0MPa,下同)及高压以上(P>4.0MPa,下同)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独立调压站的最小保护范围

1.有围墙时:围墙内的区域。

2.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

(1)燃气入口压力为低压或中压的,调压室0.5m范围内区域;

(2)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的,调压室1.5m范围内区域;

(3)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及高压以上的,调压室3.0m范围内区域。

3.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1)燃气入口压力为低压或中压的,调压装置外缘1.0m范围内区域;

(2)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的,调压装置外缘3.0m范围内区域;

(3)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及高压以上的,调压装置外缘5.0m范围内区域。

(四)独立调压站的最小控制范围

1.有围墙时:

(1)燃气入口压力为低压或中压的,围墙外3.0m区域;

(2)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的,围墙外5.0m区域;

(3)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及高压以上的,围墙外25.0m区域。

2.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

(1)燃气入口压力为低压或中压的,调压室0.5m~5.0m范围内区域;

(2)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的,调压室1.5m~10.0m范围内区域;

(3)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及高压以上的,调压室3.0m~30.0m范围内区域。

3.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1)燃气入口压力为低压或中压的,调压装置外缘1.0m~6.0m范围内区域;

(2)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的,调压装置外缘3.0m~15.0m范围内区域;

(3)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及高压以上的,调压装置外缘5.0m~50.0m范围内区域。

二、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其他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供应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四)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消防、城建、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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