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石粉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石粉尾矿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办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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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石粉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石粉尾矿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办结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6月4日我局对如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14—*(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

邮 编:*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河北铸合集 (略) 建筑用花岗岩石粉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

兴环评审字[2024]第014号

2024.6.4

2

河北铸合集 (略) 建筑用花岗岩石粉尾矿综合回收利用项目

兴环评审字[2024]第015号

2024.6.4


(略) 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6月4日我局对如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14—*(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

邮 编:*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河北铸合集 (略) 建筑用花岗岩石粉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

兴环评审字[2024]第014号

2024.6.4

2

河北铸合集 (略) 建筑用花岗岩石粉尾矿综合回收利用项目

兴环评审字[2024]第015号

20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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