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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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烟青一级路即墨段 (略) 工业园
建设单位: 青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日 至 **日
项目概况: 青 (略) (略) 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烟青一级路即墨段 (略) 工业园5号楼一层,租赁现有土地及厂房从事塑料制品生产,占地面积9400平方米,建筑面积5160平方米。主要设置原料区、成品区、生产区、粉料区、包材区和包装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卧式注塑机出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在立式注塑机出料口侧面设置侧吸罩,且每台注塑机的集气管道上设置截断阀,注塑机工作时相应的集气管道阀门打开,废气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注塑过程产生VOCs、*苯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要求,*烯腈、苯*烯、1,3-*二烯、*苯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的排放限值要求,*烯腈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苯*烯排放速率、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要求,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厂界监控点VOCs、*苯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的限值要求;*烯腈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苯*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项目标准要求,厂区内任意点位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设备冷却废水作为清 (略) 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即墨区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中CODcr、BOD5、SS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其他排污单位”三级标准,氨氮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项目须对危废暂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生产设备置于室内,并采取隔基础减振等治理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液压油包装桶、废液压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送至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 (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像我分局报告,如实记录备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即墨区壮武路496号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烟青一级路即墨段 (略) 工业园
建设单位: 青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 (略)
公示时间: **日 至 **日
项目概况: 青 (略) (略) 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烟青一级路即墨段 (略) 工业园5号楼一层,租赁现有土地及厂房从事塑料制品生产,占地面积9400平方米,建筑面积5160平方米。主要设置原料区、成品区、生产区、粉料区、包材区和包装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卧式注塑机出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在立式注塑机出料口侧面设置侧吸罩,且每台注塑机的集气管道上设置截断阀,注塑机工作时相应的集气管道阀门打开,废气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注塑过程产生VOCs、*苯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要求,*烯腈、苯*烯、1,3-*二烯、*苯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的排放限值要求,*烯腈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苯*烯排放速率、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要求,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厂界监控点VOCs、*苯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的限值要求;*烯腈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苯*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项目标准要求,厂区内任意点位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设备冷却废水作为清 (略) 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即墨区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中CODcr、BOD5、SS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其他排污单位”三级标准,氨氮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项目须对危废暂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生产设备置于室内,并采取隔基础减振等治理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液压油包装桶、废液压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送至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 (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像我分局报告,如实记录备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即墨区壮武路496号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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