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在建能源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结果的公示
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在建能源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结果的公示
为贯 (略) 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优化营商环境,整合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按照《 (略) 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工 (略) 双随机、一公开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通市双随机办字〔2024〕5号)、《 (略) 水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水字〔2024〕239号)要求,2024年 (略) 水务局发起, (略) 能源局、国家税 (略) 税务局参与开展了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在建能源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在建能源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结果
序号 | 检查对象 | 建设单位 | 执法人员及 执法证件编号 | 检查结果 | 下一步整改要求 |
1 | (略) 开鲁县生物医药开发区绿色供电项目(一期工程) | 开鲁 (略) | 包格日乐吐* 万征辉* | (一)项目建设情况 (略) 开鲁县生物医药开发区绿色供电项目计划于2023年5月开工,计划2026年12月竣工。2023年12月建设单位委托亿特利 (略) 编制《 (略) 开鲁县生物医药开发区绿色供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23年12月 (略) 水务局出具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水审字〔2023〕117号)。2024年12月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建设单位委托内蒙古智联明泰 (略) 编制了《 (略) 开鲁县生物医药开发区绿色供电项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24年3月 (略) 水务局出具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水审字〔2024〕24号)。 (略) 开鲁县生物医药开发区绿色供电项目(一期工程)计划2024年4月开工,2024年12月竣工,截止目前项目尚未开工。 (二)存在问题 1、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未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3、未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4、未开展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工作。 | 1、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工作。 2、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3、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系统,并将监测季报在公 (略) 站、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 4、开工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2 | 鸿 (略) 工程 | 内 (略) | 包格日乐吐* 万征辉* | (一)项目建设情况 内 (略) 鸿 (略) 工程于2023年10月开工,计划2024年7月竣工。2023年8月建设单位委托内蒙古慧图勘测 (略) 编制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023年9 (略) 水务局出具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水审字〔2023〕67号)。 (二)跟踪检查结果 2023年10月建设单位委托内蒙古 (略) 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并按相关要求提交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水土保持监理月报,并将监测季报在公 (略) 站、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了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开工前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 截止目前,按照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了表土剥离、表土及回填土集中堆 (略) 苫盖、土地整治等临时措施、工程措施。 | 1、依据批复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实施计划,施工结束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做好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工工作。 2、项目建成投产时,要同时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
3 | 河创 (略) 工程 | 内 (略) | 包格日乐吐* 万征辉* | (一)项目建设情况 河创 (略) 工程于2023年9月开工,计划2024年7月竣工。2022年6月建设单位委托内蒙古 (略) 编制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023年2 (略) 水务局出具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水审字〔2023〕10号)。 (二)跟踪检查结果2023年10月建设单位委托内蒙古绿疆 (略) 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2023年10月建设单位委托内蒙古 (略) 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了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开工前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截止目前,按照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了表土剥离、表土及回填土集中堆 (略) 苫盖等临时措施。 (三)存在问题: 1、监测单位存在未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要求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未能提供监测工作记录及过程佐证影像资料,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内容与项目建设实际不符,监测季报三色评价与实际不符,未按时限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系统上传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等问题。 2、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存在未按《水土保持监理规范》(*)要求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未能提供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证书,水土保持监理人员未到场,未提供监理工作过程佐证资料,所提交的水土保持监理规划、细则、月报无实质性内容,与项目建设实际不符,未按时限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系统上传水土保持监理资料。 | 1、停工期间继续做好临时苫盖、临时拦挡等临时措施,如停工超过1年,需对临时堆土采取人工种草措施。 2、责令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单位于2024年6月13日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3、逾期未整改或未书面报告整改结果,我局将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进行信用惩戒。 4、项目建成投产时,要同时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
4 | 奈曼旗 (略) 奈曼旗工业园区 (略) (略) 工程项目 | 奈曼旗 (略) | 包格日乐吐* 万征辉* | (一)项目建设情况 奈曼旗 (略) 奈曼旗工业园区 (略) (略) 工程项目于2023年10月开工,计划2024年7月竣工。2023年3月建设单位委托亿特利 (略) 编制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023年10月 (略) 水务局出具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水审字〔2023〕85号)。 (二)跟踪检查结果 2023年10月建设单位委托亿特利 (略) 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并按相关要求提交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水土保持监理月报,并将监测季报在公 (略) 站、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了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开工前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 截止目前,按照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了表土剥离、表土及回填土集中堆 (略) 苫盖、占林地草地部份土地整治、占耕地部份复耕等临时措施、工程措施。 | 1、依据批复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实施年度计划,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植物措施。 2、项目建成投产时,要同时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
为贯 (略) 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优化营商环境,整合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按照《 (略) 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工 (略) 双随机、一公开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 (略) (略) 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通市双随机办字〔2024〕5号)、《 (略) 水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水字〔2024〕239号)要求,2024年 (略) 水务局发起, (略) 能源局、国家税 (略) 税务局参与开展了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在建能源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在建能源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结果
序号 | 检查对象 | 建设单位 | 执法人员及 执法证件编号 | 检查结果 | 下一步整改要求 |
1 | (略) 开鲁县生物医药开发区绿色供电项目(一期工程) | 开鲁 (略) | 包格日乐吐* 万征辉* | (一)项目建设情况 (略) 开鲁县生物医药开发区绿色供电项目计划于2023年5月开工,计划2026年12月竣工。2023年12月建设单位委托亿特利 (略) 编制《 (略) 开鲁县生物医药开发区绿色供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23年12月 (略) 水务局出具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水审字〔2023〕117号)。2024年12月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建设单位委托内蒙古智联明泰 (略) 编制了《 (略) 开鲁县生物医药开发区绿色供电项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24年3月 (略) 水务局出具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水审字〔2024〕24号)。 (略) 开鲁县生物医药开发区绿色供电项目(一期工程)计划2024年4月开工,2024年12月竣工,截止目前项目尚未开工。 (二)存在问题 1、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未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3、未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4、未开展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工作。 | 1、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工作。 2、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3、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系统,并将监测季报在公 (略) 站、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 4、开工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2 | 鸿 (略) 工程 | 内 (略) | 包格日乐吐* 万征辉* | (一)项目建设情况 内 (略) 鸿 (略) 工程于2023年10月开工,计划2024年7月竣工。2023年8月建设单位委托内蒙古慧图勘测 (略) 编制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023年9 (略) 水务局出具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水审字〔2023〕67号)。 (二)跟踪检查结果 2023年10月建设单位委托内蒙古 (略) 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并按相关要求提交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水土保持监理月报,并将监测季报在公 (略) 站、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了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开工前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 截止目前,按照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了表土剥离、表土及回填土集中堆 (略) 苫盖、土地整治等临时措施、工程措施。 | 1、依据批复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实施计划,施工结束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做好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工工作。 2、项目建成投产时,要同时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
3 | 河创 (略) 工程 | 内 (略) | 包格日乐吐* 万征辉* | (一)项目建设情况 河创 (略) 工程于2023年9月开工,计划2024年7月竣工。2022年6月建设单位委托内蒙古 (略) 编制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023年2 (略) 水务局出具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水审字〔2023〕10号)。 (二)跟踪检查结果2023年10月建设单位委托内蒙古绿疆 (略) 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2023年10月建设单位委托内蒙古 (略) 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了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开工前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截止目前,按照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了表土剥离、表土及回填土集中堆 (略) 苫盖等临时措施。 (三)存在问题: 1、监测单位存在未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要求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未能提供监测工作记录及过程佐证影像资料,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内容与项目建设实际不符,监测季报三色评价与实际不符,未按时限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系统上传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等问题。 2、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存在未按《水土保持监理规范》(*)要求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未能提供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证书,水土保持监理人员未到场,未提供监理工作过程佐证资料,所提交的水土保持监理规划、细则、月报无实质性内容,与项目建设实际不符,未按时限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系统上传水土保持监理资料。 | 1、停工期间继续做好临时苫盖、临时拦挡等临时措施,如停工超过1年,需对临时堆土采取人工种草措施。 2、责令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单位于2024年6月13日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3、逾期未整改或未书面报告整改结果,我局将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进行信用惩戒。 4、项目建成投产时,要同时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
4 | 奈曼旗 (略) 奈曼旗工业园区 (略) (略) 工程项目 | 奈曼旗 (略) | 包格日乐吐* 万征辉* | (一)项目建设情况 奈曼旗 (略) 奈曼旗工业园区 (略) (略) 工程项目于2023年10月开工,计划2024年7月竣工。2023年3月建设单位委托亿特利 (略) 编制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023年10月 (略) 水务局出具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水审字〔2023〕85号)。 (二)跟踪检查结果 2023年10月建设单位委托亿特利 (略) 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并按相关要求提交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水土保持监理月报,并将监测季报在公 (略) 站、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了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开工前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 截止目前,按照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了表土剥离、表土及回填土集中堆 (略) 苫盖、占林地草地部份土地整治、占耕地部份复耕等临时措施、工程措施。 | 1、依据批复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实施年度计划,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植物措施。 2、项目建成投产时,要同时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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