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基于5G应用高频电感器核心元器件扩建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审环建〔2024〕58号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基于5G应用高频电感器核心元器件扩建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审环建〔2024〕58号
广西 (略) :
报来由广西南宁中佳 (略) 编制的《基于5G应用高频电感器核心元器件扩建2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 (略) 站的环评审批前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第三方评 (略) (略) 对项目《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基于5G应用高频电感器核心元器件扩建2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项目代码:2303-*-07-02-*。
(三)项目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宾阳县宾州产 (略) 10号。
(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工程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8.22%。
(五)项目在企业现有二期工程用地范围内建设,未新增用地,新建7#厂房(五层),依托现有2#厂房(1层)、3#厂房(1~5层)、8#厂房(1~5层)、9#厂房(1层、3~5层)内安装设备扩建生产线,其中:在现有9#厂房1层和2#厂房1层扩建一体成型电感(大一体)生产线;在现有8#厂房1层和9#厂房3~5层扩建一体成型5G微型电感(小一体)生产线;在现有3#厂房1~5层扩建NR系列电感器生产线;在现有8#厂房3~5层新建叠层磁珠电感生产线;在新建7#厂房1~3层扩建贴片共模电感生产线;在现有8#厂房2层的电子元器件表面处理中心对叠层磁珠表面进行电镀镍、化学镀镍和电镀锡处理,将一体成型5G微型电感(小一体)电镀镍、化学镀镍和申镀锡处理变更为依次进行电镀铜、电镀镍和电镀锡处理。扩建项目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详见《报告书》表2.2。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建设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排放的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和生产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排放前提下,可将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降至最低限度,并为生态环境所接受。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同意按《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生产工艺、执行标准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仍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报建手续。
五、项目生产时,你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报告书》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承诺, (略) 生态环境局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八、如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5月30日
广西 (略) :
报来由广西南宁中佳 (略) 编制的《基于5G应用高频电感器核心元器件扩建2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 (略) 站的环评审批前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第三方评 (略) (略) 对项目《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基于5G应用高频电感器核心元器件扩建2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项目代码:2303-*-07-02-*。
(三)项目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宾阳县宾州产 (略) 10号。
(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工程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8.22%。
(五)项目在企业现有二期工程用地范围内建设,未新增用地,新建7#厂房(五层),依托现有2#厂房(1层)、3#厂房(1~5层)、8#厂房(1~5层)、9#厂房(1层、3~5层)内安装设备扩建生产线,其中:在现有9#厂房1层和2#厂房1层扩建一体成型电感(大一体)生产线;在现有8#厂房1层和9#厂房3~5层扩建一体成型5G微型电感(小一体)生产线;在现有3#厂房1~5层扩建NR系列电感器生产线;在现有8#厂房3~5层新建叠层磁珠电感生产线;在新建7#厂房1~3层扩建贴片共模电感生产线;在现有8#厂房2层的电子元器件表面处理中心对叠层磁珠表面进行电镀镍、化学镀镍和电镀锡处理,将一体成型5G微型电感(小一体)电镀镍、化学镀镍和申镀锡处理变更为依次进行电镀铜、电镀镍和电镀锡处理。扩建项目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详见《报告书》表2.2。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建设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排放的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和生产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排放前提下,可将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降至最低限度,并为生态环境所接受。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同意按《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生产工艺、执行标准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仍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报建手续。
五、项目生产时,你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报告书》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承诺, (略) 生态环境局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八、如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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