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略) :
你单位《庐城创田蚯蚓生态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现场勘察、资料审查,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新桥村朱咀村 (略) 以西,总投资 28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66 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建设 10 座蚯蚓养殖大棚(1#大棚位于厂区东侧、2-10#大棚位于厂区南侧),2 座蚯蚓粪暂存棚(位于厂区东侧)。2、辅助工程:1 座料棚(位于厂区东侧),2 座蚯蚓暂存棚,2 座设备大棚,办公房。3、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工程。4、环保工程:建设废水、废气、噪
声、固废治理设施及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等。本项目不得使用危废污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及第二十条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该项目经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为2112-*-04-0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内容。若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变更,必须严格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作为你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依据,必须认真落实。
三、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区排水须实行“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淘用于农肥;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加强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厂区不设污泥、畜禽粪便贮存区,当天运输当天使用。项目料棚、1#养殖大棚废气经负压收集+1#生物除臭滤塔+15 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2-4#养殖大棚废气经负压收集+2#生物除臭滤塔+15 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5-10#养殖大棚废气经负压收集+3#生物除臭滤塔+15 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表 2 限值要求。
(三)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布局产噪设备的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处理,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 1 类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遵循分类收集、资源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置。可利用的固废集中收集后回收利用或外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强化厂区建筑防渗,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沉淀池、初期雨水池、养殖大棚、料棚等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处理,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六)根据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点,结合环评文本中环境风险评价内容,落实各类风险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工作,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八)有关本项目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环评文本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四、按《报告表》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在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 (略) 、住宅、学校等敏感建筑。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实施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24 年 6 月 4 日
抄送:县资规局,庐城镇政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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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略) :
你单位《庐城创田蚯蚓生态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现场勘察、资料审查,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新桥村朱咀村 (略) 以西,总投资 28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66 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建设 10 座蚯蚓养殖大棚(1#大棚位于厂区东侧、2-10#大棚位于厂区南侧),2 座蚯蚓粪暂存棚(位于厂区东侧)。2、辅助工程:1 座料棚(位于厂区东侧),2 座蚯蚓暂存棚,2 座设备大棚,办公房。3、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工程。4、环保工程:建设废水、废气、噪
声、固废治理设施及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等。本项目不得使用危废污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及第二十条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该项目经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为2112-*-04-0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内容。若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变更,必须严格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作为你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依据,必须认真落实。
三、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区排水须实行“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淘用于农肥;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加强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厂区不设污泥、畜禽粪便贮存区,当天运输当天使用。项目料棚、1#养殖大棚废气经负压收集+1#生物除臭滤塔+15 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2-4#养殖大棚废气经负压收集+2#生物除臭滤塔+15 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5-10#养殖大棚废气经负压收集+3#生物除臭滤塔+15 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表 2 限值要求。
(三)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布局产噪设备的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处理,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 1 类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遵循分类收集、资源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置。可利用的固废集中收集后回收利用或外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强化厂区建筑防渗,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沉淀池、初期雨水池、养殖大棚、料棚等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处理,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六)根据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点,结合环评文本中环境风险评价内容,落实各类风险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工作,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八)有关本项目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环评文本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四、按《报告表》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在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 (略) 、住宅、学校等敏感建筑。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实施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24 年 6 月 4 日
抄送:县资规局,庐城镇政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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