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要区蚬岗镇鹅场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洲头泵站片区尾水处理系统
高要区蚬岗镇鹅场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洲头泵站片区尾水处理系统
(略) 高要区蚬岗镇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高要区蚬岗镇鹅场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洲头泵站片区尾水处理系统立项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根据《 (略) 高要区委办公室 (略) 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高办字〔2021〕18号)文件精神,为补齐蚬岗镇西围涌等内河及西江流域水环境治理的短板,加大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助力本地畜禽养殖提质增效,助推乡村振兴,我局同意实施高要区蚬岗镇鹅场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洲头泵站片区尾水处理系统项目。
二、项目代码:2401-*-16-01-*。
三、项目建设单位: (略) 高要区蚬岗镇人民政府。
四、项目建设地 (略) 高要区蚬岗镇洲头泵站片区纳污范围养殖塘。
五、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新建高要区蚬岗镇鹅场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洲头泵站片区尾水处理系统,治理养殖面积约378.43亩。治理片区内均利用养殖池塘周边的现有沟渠作为尾水终端处理渠,以“缓冲+曝气生化+生态净化+曝气充氧”为核心工艺,对水体中的有机物、氨氮等污染物进行高效的去除。本项目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2)表1中的一级B标准。
六、项目建设工期:1个月。
七、项目估算总投资164.*元,其中:工程费163.*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驻镇帮扶资金安排解决。
八、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节能降耗的有关规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接文后,请按《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2号)、《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肇府规〔2023〕10号)和《关于印发高要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发改〔2021〕22号)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项目开工前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投资控制。
十一、项目 (略) 如实、及时填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十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的最后三个月,分别征求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后,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我局审核后可延期一年,原则上审批文件有效期只可延期一次。
十三、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须按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执行(见附件)。
附: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略) 高要区蚬岗镇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高要区蚬岗镇鹅场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洲头泵站片区尾水处理系统立项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根据《 (略) 高要区委办公室 (略) 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高办字〔2021〕18号)文件精神,为补齐蚬岗镇西围涌等内河及西江流域水环境治理的短板,加大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助力本地畜禽养殖提质增效,助推乡村振兴,我局同意实施高要区蚬岗镇鹅场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洲头泵站片区尾水处理系统项目。
二、项目代码:2401-*-16-01-*。
三、项目建设单位: (略) 高要区蚬岗镇人民政府。
四、项目建设地 (略) 高要区蚬岗镇洲头泵站片区纳污范围养殖塘。
五、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新建高要区蚬岗镇鹅场养殖尾水治理试点项目-洲头泵站片区尾水处理系统,治理养殖面积约378.43亩。治理片区内均利用养殖池塘周边的现有沟渠作为尾水终端处理渠,以“缓冲+曝气生化+生态净化+曝气充氧”为核心工艺,对水体中的有机物、氨氮等污染物进行高效的去除。本项目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2)表1中的一级B标准。
六、项目建设工期:1个月。
七、项目估算总投资164.*元,其中:工程费163.*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驻镇帮扶资金安排解决。
八、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节能降耗的有关规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接文后,请按《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2号)、《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肇府规〔2023〕10号)和《关于印发高要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发改〔2021〕22号)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项目开工前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投资控制。
十一、项目 (略) 如实、及时填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十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的最后三个月,分别征求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后,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我局审核后可延期一年,原则上审批文件有效期只可延期一次。
十三、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须按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执行(见附件)。
附: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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