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边州嘎呀河干流含布尔哈通河汪清县农村段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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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边州嘎呀河干流含布尔哈通河汪清县农村段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延边州嘎呀河干流(含布尔哈通河)汪清县农村段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汪清县嘎呀河(布尔哈通河)工程建设管理处:

你单位委托中水东北勘测 (略) 编制的《延边州嘎呀河干流(含布尔哈通河)汪清县农村段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汪清县天桥岭镇、大兴沟镇、汪清镇和百草沟镇4个乡镇,涉及转角楼村、团结村、青松村、口山村、河南村、汪清村、东明村、春和村、红星村和八棵树村,共计10个行政村。项目在现有防洪工程的基础上,通过新建或加固堤防、新建护岸等工程措施,对嘎呀河汪清县农村段防洪薄弱环节进行治理。项目治理河道长度共计14.74km,新建堤防长度3.762km、加固堤防长度0.893km、新建护岸长度9.880km,新建排涝涵闸1座、新建砂砾石防汛路面2.4km。项目总投资9899.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27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汪清县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规范施工行为,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围堰基坑废水和混凝土养护废水经过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养护或道路洒水抑尘,不外排;砂砾石取料过程中布设挡水埂,降低水环境影响;砂砾石料直接利用,无清洗、筛分等工艺;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或排入污水管网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选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保障尾气达标排放;运输车辆减速慢行,采取洒水和加盖篷布等方式控制交通扬尘;施工场地结合实际采取围挡、苫盖和洒水等方式降低粉尘污染。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机械设备,同时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减少运行噪声;邻近村屯的施工区应设置硬质围挡,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外运至汪清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理;施工场地不设置弃渣场,开挖产生的土方用于回填,清基产生的土方用于机耕路维护和坑洼填平;剥离的表土全部用于自身回覆。

(六)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依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办理其他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

五、我局委托汪清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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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边州嘎呀河干流(含布尔哈通河)汪清县农村段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汪清县嘎呀河(布尔哈通河)工程建设管理处:

你单位委托中水东北勘测 (略) 编制的《延边州嘎呀河干流(含布尔哈通河)汪清县农村段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汪清县天桥岭镇、大兴沟镇、汪清镇和百草沟镇4个乡镇,涉及转角楼村、团结村、青松村、口山村、河南村、汪清村、东明村、春和村、红星村和八棵树村,共计10个行政村。项目在现有防洪工程的基础上,通过新建或加固堤防、新建护岸等工程措施,对嘎呀河汪清县农村段防洪薄弱环节进行治理。项目治理河道长度共计14.74km,新建堤防长度3.762km、加固堤防长度0.893km、新建护岸长度9.880km,新建排涝涵闸1座、新建砂砾石防汛路面2.4km。项目总投资9899.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27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汪清县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规范施工行为,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围堰基坑废水和混凝土养护废水经过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养护或道路洒水抑尘,不外排;砂砾石取料过程中布设挡水埂,降低水环境影响;砂砾石料直接利用,无清洗、筛分等工艺;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或排入污水管网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选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保障尾气达标排放;运输车辆减速慢行,采取洒水和加盖篷布等方式控制交通扬尘;施工场地结合实际采取围挡、苫盖和洒水等方式降低粉尘污染。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机械设备,同时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减少运行噪声;邻近村屯的施工区应设置硬质围挡,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外运至汪清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理;施工场地不设置弃渣场,开挖产生的土方用于回填,清基产生的土方用于机耕路维护和坑洼填平;剥离的表土全部用于自身回覆。

(六)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依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办理其他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

五、我局委托汪清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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