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盛夏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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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盛夏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盛夏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长安镇厦边 (略) 牛仔庙工业区6号C栋二楼202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东莞 (略)
项目概况 czwtitl (略) 长安镇厦边 (略) 牛仔庙工业区6号C栋二楼202号(与门牌号“ (略) 3号”同属一个地址),其所在地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13°43’14.300”,北纬:22°48’7.160”。 本项目租用现有厂房,占地面积为900m2,建筑面积为900m2,总投资*元,从事手机配件的生产,手机配件年产量7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治理措施:注塑成型工序排放的有机废气成分不含氨、三*胺、硫化氢、*硫醇、*硫醚、二*二硫、二硫化碳、苯*烯等恶臭污染物,而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较低,排气筒臭气浓度可以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2000);厂界臭气浓度可以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新扩改建,臭气浓度≤20)限值要求。 破碎工序粉尘(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量为0.003t/a,污染物排放量较少,厂界颗粒物浓度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混料工序粉尘(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量为0.042t/a,污染物排放量较少,厂界颗粒物浓度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注塑成型工序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量为0.0340t/a,排放浓度为1.4175mg/m3,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60mg/m3)。非*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量为0.0189t/a,排放速率为0.0079kg/h,污染物的排放量较少,厂界浓度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4.0mg/m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可以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磨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为0.0044t/a,污染物排放量较少,厂界颗粒物浓度可以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略) ,引至就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略) ,再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噪声治理措施: 通过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加强维修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固废治理措施: 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塑胶边角料及次品经破碎后重复利用;一般固 (略) 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 2024-06-05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盛夏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长安镇厦边 (略) 牛仔庙工业区6号C栋二楼202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东莞 (略)
项目概况 czwtitl (略) 长安镇厦边 (略) 牛仔庙工业区6号C栋二楼202号(与门牌号“ (略) 3号”同属一个地址),其所在地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13°43’14.300”,北纬:22°48’7.160”。 本项目租用现有厂房,占地面积为900m2,建筑面积为900m2,总投资*元,从事手机配件的生产,手机配件年产量7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治理措施:注塑成型工序排放的有机废气成分不含氨、三*胺、硫化氢、*硫醇、*硫醚、二*二硫、二硫化碳、苯*烯等恶臭污染物,而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较低,排气筒臭气浓度可以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2000);厂界臭气浓度可以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新扩改建,臭气浓度≤20)限值要求。 破碎工序粉尘(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量为0.003t/a,污染物排放量较少,厂界颗粒物浓度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混料工序粉尘(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量为0.042t/a,污染物排放量较少,厂界颗粒物浓度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注塑成型工序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量为0.0340t/a,排放浓度为1.4175mg/m3,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60mg/m3)。非*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量为0.0189t/a,排放速率为0.0079kg/h,污染物的排放量较少,厂界浓度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4.0mg/m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可以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磨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为0.0044t/a,污染物排放量较少,厂界颗粒物浓度可以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略) ,引至就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略) ,再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噪声治理措施: 通过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加强维修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固废治理措施: 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塑胶边角料及次品经破碎后重复利用;一般固 (略) 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 2024-06-05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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