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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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 (略)

法定代表人:蔡志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LGHK7K

地址: (略) (略) 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圳工业园

**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 (略) 年产500万平方米高精密电路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废水总排口、镍车间排口、雨水排口水 (略) (略) 检测,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S*) (略) 雨水排口总镍因子结果为9.13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总镍1.0mg/L),镍超标8.13倍。我局于2024 (略) 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日,你公司维修车间员工使用高压清洗机在机修车间门口冲洗沉镍金线挂篮,残留在沉镍金线挂篮上含镍废水流入雨水沟,期间厂区雨水排口截止阀开放,导致雨水排口总镍超标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公司黄文亮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废水水质采样记录》和机修车间李本柱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龙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罚款60万的行政处罚, (略) 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并于**日将听证申请书递交我局。**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赣龙环听通〔2024〕1号)。经你公司领导重新研究决定,对此案不申请听证,并于**日递交关于江西 (略) 撤销听证申请报告,未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于**日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道歉承诺书》于**日在《赣南日报》进行了刊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细化为“污染物类别:一类水污染物;日废水排放量:不满100吨;超标幅度:3倍以上;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处罚幅度(A)/万:60≤A<80”的规定,同时,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通用规则第六条“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违法行为人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原定罚款的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综上,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章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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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江西 (略)

法定代表人:蔡志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LGHK7K

地址: (略) (略) 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圳工业园

**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 (略) 年产500万平方米高精密电路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废水总排口、镍车间排口、雨水排口水 (略) (略) 检测,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S*) (略) 雨水排口总镍因子结果为9.13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总镍1.0mg/L),镍超标8.13倍。我局于2024 (略) 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日,你公司维修车间员工使用高压清洗机在机修车间门口冲洗沉镍金线挂篮,残留在沉镍金线挂篮上含镍废水流入雨水沟,期间厂区雨水排口截止阀开放,导致雨水排口总镍超标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公司黄文亮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废水水质采样记录》和机修车间李本柱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龙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罚款60万的行政处罚, (略) 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并于**日将听证申请书递交我局。**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赣龙环听通〔2024〕1号)。经你公司领导重新研究决定,对此案不申请听证,并于**日递交关于江西 (略) 撤销听证申请报告,未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于**日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道歉承诺书》于**日在《赣南日报》进行了刊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细化为“污染物类别:一类水污染物;日废水排放量:不满100吨;超标幅度:3倍以上;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处罚幅度(A)/万:60≤A<80”的规定,同时,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通用规则第六条“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违法行为人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原定罚款的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综上,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章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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