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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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4〕71号

(略) :

你单位于2024年4月25日提出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2类、3类、4类、5类、6类、8类、9类、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的申请,经现场核查停车场不符合要求,在2024年5 月23日整改完成后,经再次现场核查后,确认你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准予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请按下列要 (略) 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2类1项、2类2项、3类、5类、6类、8类、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除外。

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一)5辆半挂牵引车、4辆罐式半挂车、1辆骨架挂车;(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本经营许可不得转让,不得利用社会车辆挂靠经营,不得变相转让;(三)车辆技术条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安装、使用符合行业标 (略) ,装备符合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运输性质:经营性

请于2024年6月10日 (略) 港口区江山 (略) 政务服务中心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2号窗口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要求兑现承诺,在180日(即2024年11月27日前)内一次性投入5辆自有专用车辆,然后办理相关手续。在车辆运营前,应当落实聘用驾驶员承诺。未按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或者聘用驾驶员承诺的,将撤销本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 (略) 港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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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你单位于2024年4月25日提出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2类、3类、4类、5类、6类、8类、9类、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的申请,经现场核查停车场不符合要求,在2024年5 月23日整改完成后,经再次现场核查后,确认你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准予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请按下列要 (略) 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2类1项、2类2项、3类、5类、6类、8类、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除外。

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一)5辆半挂牵引车、4辆罐式半挂车、1辆骨架挂车;(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本经营许可不得转让,不得利用社会车辆挂靠经营,不得变相转让;(三)车辆技术条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安装、使用符合行业标 (略) ,装备符合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运输性质:经营性

请于2024年6月10日 (略) 港口区江山 (略) 政务服务中心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2号窗口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要求兑现承诺,在180日(即2024年11月27日前)内一次性投入5辆自有专用车辆,然后办理相关手续。在车辆运营前,应当落实聘用驾驶员承诺。未按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或者聘用驾驶员承诺的,将撤销本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 (略) 港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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