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靖边县中医院北侧消防通道建设及供销社家属院危房改造征收与补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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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靖边县中医院北侧消防通道建设及供销社家属院危房改造征收与补偿的决定

为 (略) 北侧消防通道畅通,消除 (略) 危旧房屋安全隐患, (略) 整体功能和品位,根据县政府安排, (略) 北侧消防通道建设及 (略) 危房改造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征收决定。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东至王士正西墙,西至杨军东墙, (略) 北院墙,北至统万路;东西长46.05米,南北长117米,占地面积4.5亩。涉及房屋征收户31户,共需征收房屋60间,需征收建筑面积1710.8平方米。

二、项目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本次征收主体为靖边县人民政府,具体由靖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三、项目监督单位

靖边县监察委员会

四、项目协办单位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五、签约期限

自本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为签订征收协议期限。

六、补偿依据

被征收土地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评估确定,房屋、附属物等补偿按照《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发〔2019〕53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七、估价机构的确定

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按有关规定,提供靖边城区范围内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名单,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八、征收补偿办法

被征收户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该征收范围内产权明确的被征收户,房屋、附属物等按照靖政发〔2019〕53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补偿价格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偿以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为基准,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按已缴土地出让金等票据金额如数予以补偿)。

2.该范围内无任何产权的居住户,鉴于其居住多年,且对所居住房屋管理维护至今,给予其居住正房每间4.5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以供销社原分配房屋间数为准)。占用的房屋,根据其居住房屋取得的途径及使用情况,属居住户自行建设或翻修、维修的住户,房屋、附属物等按照靖政发〔2019〕53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3. (略) 南侧消防通道占用后仍有自建条件的被征收户,消防通道需占用土地由被征收户无偿提供,房屋、附属物等按照靖政发〔2019〕53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补偿后允许其退后审批建设,建设时减免 (略) 配套费。

4.该范围内后期修建的彩钢房等建筑,如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自行拆除到位的,按照靖政发〔2019〕53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超出规定拆迁期限的将以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二)产权调换

安置房为现房,房屋征收户可以选择调换在丽景花园(享受限价房价格,即每平米均价3500元左右),进行找补差价结算。

九、搬迁、过渡费

被征收户如有搬迁,根据其搬迁数量,县政府给予每户1000元—5000元不等的搬迁补助费。征收后确无住房的房屋征收户,每户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过渡费,过渡期内由房屋征收户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过渡费按照现有住房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十、天然气、自来水、用电的补偿费用

天然气、自来水、用电等设施分别按照每户3000元、2000元、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十一、奖励办法及时限要求

本征收决定出台后10日内,被征收户与征收工作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其征收补偿总费用5%的奖励,超出期限的一律不再奖励。

十二、 付款结算及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一次性向被征收人付清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找补差价结算后按照程序完成产权调换工作。

十三、罚责及要求

(一)被征收户在协议签订后,拒绝搬迁的,由县政府申 (略) 依法搬迁,并由被征收户承担相应的法律与违约责任,处以其所征收补偿总额5%的罚款(在兑付征收补偿费时予以扣除)。

(二)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报请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县政府将申 (略) 强制执行。

(三)对辱骂、殴打、威胁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正常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征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揭发核实,移交县纪委监委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四、相关事宜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人不得在该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收的房屋及土地有争议或纠纷的,由被征收户负责自行解决。未能解决的,保存证据,按照“先拆迁后解决”原则提存补偿款,待争议或纠纷解决后再兑付补偿款。

(三)被征收户持征收补偿协议书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享受子女就近入学优惠政策,县教体局优先办理入学手续。

十五、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本方案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 (略) 《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解决,本方案由靖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为 (略) 北侧消防通道畅通,消除 (略) 危旧房屋安全隐患, (略) 整体功能和品位,根据县政府安排, (略) 北侧消防通道建设及 (略) 危房改造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征收决定。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东至王士正西墙,西至杨军东墙, (略) 北院墙,北至统万路;东西长46.05米,南北长117米,占地面积4.5亩。涉及房屋征收户31户,共需征收房屋60间,需征收建筑面积1710.8平方米。

二、项目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本次征收主体为靖边县人民政府,具体由靖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三、项目监督单位

靖边县监察委员会

四、项目协办单位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五、签约期限

自本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为签订征收协议期限。

六、补偿依据

被征收土地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评估确定,房屋、附属物等补偿按照《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靖边县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涉及有关补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发〔2019〕53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七、估价机构的确定

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按有关规定,提供靖边城区范围内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名单,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八、征收补偿办法

被征收户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该征收范围内产权明确的被征收户,房屋、附属物等按照靖政发〔2019〕53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补偿价格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偿以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为基准,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按已缴土地出让金等票据金额如数予以补偿)。

2.该范围内无任何产权的居住户,鉴于其居住多年,且对所居住房屋管理维护至今,给予其居住正房每间4.5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以供销社原分配房屋间数为准)。占用的房屋,根据其居住房屋取得的途径及使用情况,属居住户自行建设或翻修、维修的住户,房屋、附属物等按照靖政发〔2019〕53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3. (略) 南侧消防通道占用后仍有自建条件的被征收户,消防通道需占用土地由被征收户无偿提供,房屋、附属物等按照靖政发〔2019〕53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补偿后允许其退后审批建设,建设时减免 (略) 配套费。

4.该范围内后期修建的彩钢房等建筑,如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自行拆除到位的,按照靖政发〔2019〕53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超出规定拆迁期限的将以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二)产权调换

安置房为现房,房屋征收户可以选择调换在丽景花园(享受限价房价格,即每平米均价3500元左右),进行找补差价结算。

九、搬迁、过渡费

被征收户如有搬迁,根据其搬迁数量,县政府给予每户1000元—5000元不等的搬迁补助费。征收后确无住房的房屋征收户,每户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过渡费,过渡期内由房屋征收户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过渡费按照现有住房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十、天然气、自来水、用电的补偿费用

天然气、自来水、用电等设施分别按照每户3000元、2000元、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十一、奖励办法及时限要求

本征收决定出台后10日内,被征收户与征收工作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其征收补偿总费用5%的奖励,超出期限的一律不再奖励。

十二、 付款结算及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一次性向被征收人付清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找补差价结算后按照程序完成产权调换工作。

十三、罚责及要求

(一)被征收户在协议签订后,拒绝搬迁的,由县政府申 (略) 依法搬迁,并由被征收户承担相应的法律与违约责任,处以其所征收补偿总额5%的罚款(在兑付征收补偿费时予以扣除)。

(二)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报请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县政府将申 (略) 强制执行。

(三)对辱骂、殴打、威胁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正常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征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揭发核实,移交县纪委监委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四、相关事宜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人不得在该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收的房屋及土地有争议或纠纷的,由被征收户负责自行解决。未能解决的,保存证据,按照“先拆迁后解决”原则提存补偿款,待争议或纠纷解决后再兑付补偿款。

(三)被征收户持征收补偿协议书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享受子女就近入学优惠政策,县教体局优先办理入学手续。

十五、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本方案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 (略) 《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解决,本方案由靖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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