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巨晖采石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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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巨晖采石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自然01号

佳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MA1CBT点击查看>>*

地址: 黑龙 (略) 郊区西格木镇丰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石**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场地内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安山岩石粉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 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佳 (略) 西格木镇丰胜村二采区建筑用安山岩矿建设项目信息);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佳 (略) 西格木镇丰胜村二采区建筑用安山岩矿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信息);

7.现场照片证据(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佳 (略) 料堆未覆盖现场情况);

8.场区违点位置示意图(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佳 (略) 违点位置);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佳 (略) 西格木镇丰胜村二采区建筑用安山岩矿建设项目报告表的批复信息);

10.技术服务合同(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佳 (略) 西格木镇丰胜村二采区建筑用安山岩矿建设项目验收合同);

11.采矿许可证(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佳 (略) 西格木镇丰胜村二采区建筑用安山岩矿建设项目开采矿种、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佳 (略) 西格木镇丰胜村二采区建筑用安山岩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信息);

13.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佳 (略) 授权相关信息)。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5月 10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自然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4年5月10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情节: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万*仟元整(¥*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 6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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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自然01号

佳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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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黑龙 (略) 郊区西格木镇丰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石**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场地内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安山岩石粉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 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佳 (略) 西格木镇丰胜村二采区建筑用安山岩矿建设项目信息);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佳 (略) 西格木镇丰胜村二采区建筑用安山岩矿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信息);

7.现场照片证据(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佳 (略) 料堆未覆盖现场情况);

8.场区违点位置示意图(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佳 (略) 违点位置);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佳 (略) 西格木镇丰胜村二采区建筑用安山岩矿建设项目报告表的批复信息);

10.技术服务合同(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佳 (略) 西格木镇丰胜村二采区建筑用安山岩矿建设项目验收合同);

11.采矿许可证(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佳 (略) 西格木镇丰胜村二采区建筑用安山岩矿建设项目开采矿种、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佳 (略) 西格木镇丰胜村二采区建筑用安山岩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信息);

13.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4月17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佳 (略) 授权相关信息)。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5月 10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自然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4年5月10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情节: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万*仟元整(¥*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 6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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