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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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2024-05-31 15:10 来源:藤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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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1 藤县 (略)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MA5LBB7420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4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藤县 (略) 于2023年10月在藤县太平镇东皇村“大板冲”(地名)勾挖边坡、清理表土,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藤县 (略) 勾挖林地面积为400平方米(折合0.60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2024/5/27 2024/11/27 2027/5/27 藤县林业局
2 何劲阳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6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藤县濛江镇旺家村村民何劲阳因搭建加工厂的需要,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在藤县濛江镇旺家村黄驼州组深冲口侧边、红泥岭山脚处(地名)勾挖平整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何劲阳勾挖林地面积为1401平方米(折合2.10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2024/5/30 2024/11/30 2027/5/30 藤县林业局
3 欧彪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7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藤县大黎镇来历村村民欧彪因建房的需要,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在大黎镇来历村旺佰组“六庙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欧彪勾挖林地面积为370平方米(折合0.5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2024/5/30 2024/11/30 2027/5/30 藤县林业局
4 周永恩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9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藤县古龙镇忠隆村村民周永恩、周永标、周永杰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在古龙镇忠隆村上林组“掘冲塘”(地名)勾挖平整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周永恩、周永标、周永杰勾挖林地面积为219平方米(折合0.3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2024/5/30 2024/11/30 2027/5/30 藤县林业局
5 周永标 自然人
6 周永杰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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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2024-05-31 15:10 来源:藤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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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1 藤县 (略)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MA5LBB7420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4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藤县 (略) 于2023年10月在藤县太平镇东皇村“大板冲”(地名)勾挖边坡、清理表土,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藤县 (略) 勾挖林地面积为400平方米(折合0.60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2024/5/27 2024/11/27 2027/5/27 藤县林业局
2 何劲阳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6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藤县濛江镇旺家村村民何劲阳因搭建加工厂的需要,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在藤县濛江镇旺家村黄驼州组深冲口侧边、红泥岭山脚处(地名)勾挖平整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何劲阳勾挖林地面积为1401平方米(折合2.10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2024/5/30 2024/11/30 2027/5/30 藤县林业局
3 欧彪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7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藤县大黎镇来历村村民欧彪因建房的需要,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在大黎镇来历村旺佰组“六庙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欧彪勾挖林地面积为370平方米(折合0.5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2024/5/30 2024/11/30 2027/5/30 藤县林业局
4 周永恩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9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藤县古龙镇忠隆村村民周永恩、周永标、周永杰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在古龙镇忠隆村上林组“掘冲塘”(地名)勾挖平整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周永恩、周永标、周永杰勾挖林地面积为219平方米(折合0.3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2024/5/30 2024/11/30 2027/5/30 藤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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