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藤县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5LBB7420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4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 (略) 于2023年10月在藤县太平镇东皇村“大板冲”(地名)勾挖边坡、清理表土,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藤县 (略) 勾挖林地面积为400平方米(折合0.60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5/27 | 2024/11/27 | 2027/5/27 | 藤县林业局 |
2 | 何劲阳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6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濛江镇旺家村村民何劲阳因搭建加工厂的需要,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在藤县濛江镇旺家村黄驼州组深冲口侧边、红泥岭山脚处(地名)勾挖平整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何劲阳勾挖林地面积为1401平方米(折合2.10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 2024/5/30 | 2024/11/30 | 2027/5/30 | 藤县林业局 | |
3 | 欧彪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7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大黎镇来历村村民欧彪因建房的需要,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在大黎镇来历村旺佰组“六庙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欧彪勾挖林地面积为370平方米(折合0.5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5/30 | 2024/11/30 | 2027/5/30 | 藤县林业局 | |
4 | 周永恩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9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古龙镇忠隆村村民周永恩、周永标、周永杰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在古龙镇忠隆村上林组“掘冲塘”(地名)勾挖平整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周永恩、周永标、周永杰勾挖林地面积为219平方米(折合0.3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5/30 | 2024/11/30 | 2027/5/30 | 藤县林业局 | |
5 | 周永标 | 自然人 | ||||||||||
6 | 周永杰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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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藤县 (略)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5LBB7420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4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 (略) 于2023年10月在藤县太平镇东皇村“大板冲”(地名)勾挖边坡、清理表土,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藤县 (略) 勾挖林地面积为400平方米(折合0.60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5/27 | 2024/11/27 | 2027/5/27 | 藤县林业局 |
2 | 何劲阳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6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濛江镇旺家村村民何劲阳因搭建加工厂的需要,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在藤县濛江镇旺家村黄驼州组深冲口侧边、红泥岭山脚处(地名)勾挖平整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何劲阳勾挖林地面积为1401平方米(折合2.10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 2024/5/30 | 2024/11/30 | 2027/5/30 | 藤县林业局 | |
3 | 欧彪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7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大黎镇来历村村民欧彪因建房的需要,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在大黎镇来历村旺佰组“六庙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欧彪勾挖林地面积为370平方米(折合0.5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5/30 | 2024/11/30 | 2027/5/30 | 藤县林业局 | |
4 | 周永恩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9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县古龙镇忠隆村村民周永恩、周永标、周永杰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在古龙镇忠隆村上林组“掘冲塘”(地名)勾挖平整林地。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周永恩、周永标、周永杰勾挖林地面积为219平方米(折合0.3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5/30 | 2024/11/30 | 2027/5/30 | 藤县林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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