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工作指引
合肥市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工作指引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规定,为 (略) 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工作, (略) 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备案对象
(略) 区开展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租赁服务的经营者。
二、备案条件
小微型租赁经营者应具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三、备案材料
(一)首次备案
1.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5.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名册及相应服务机构等信息;
6.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及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度文本;
7.投入经营的租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应与备案申报企业名称一致,使用性质为租赁)。
8.《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信息汇总表》(含车辆所有人、车牌号、车辆类型、品牌型号、发动机(电动机)号码、使用性质、注册日期、核定载客人数等相关信息)。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网络服务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证明材料;
10.负责调配租赁车辆的相应服务人员名册等信息。
(二)变更备案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变更信息佐证材料。
(三)暂停经营或终止经营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经营(终止经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备案地点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略) 东流路100号)
五、备案网址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办理小微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后, (略) 道路运政管理系统网上办事模块中录入企业和车辆信息。安徽政 (略) 交通运输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启用后,再通过系统实现全程网办和收件登记。
六、备案信息公布
市交通运输局将已备案的企业及其租赁车辆 (略) 交通运输局网站动态发布。
七、事中事后监管要点
1.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备案企业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工作,并督促未备案的企业及时备案。
在租赁经营者完成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应对其备案情况应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责令租赁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处罚。
2.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车辆不得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同时要加强对承租人身份信息查验,确认提供的车辆只限于租赁活动,对身份不明、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3.各监管部门应将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列入年度业务或执法检查工作计划,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2)是否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提供的车辆是否已备案,是否符合上路行驶条件,是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3)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
(4)经营场地是否合法(有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在有限期),是否与备案地址一致;
(5)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八、其他事项
窗口电话:0551-*。
九、工作流程图
附件: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pdf
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经营(暂停、注销)告知书.pdf
(略) 交通运输局
**日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规定,为 (略) 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工作, (略) 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备案对象
(略) 区开展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租赁服务的经营者。
二、备案条件
小微型租赁经营者应具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三、备案材料
(一)首次备案
1.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屋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5.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名册及相应服务机构等信息;
6.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及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度文本;
7.投入经营的租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应与备案申报企业名称一致,使用性质为租赁)。
8.《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信息汇总表》(含车辆所有人、车牌号、车辆类型、品牌型号、发动机(电动机)号码、使用性质、注册日期、核定载客人数等相关信息)。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网络服务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证明材料;
10.负责调配租赁车辆的相应服务人员名册等信息。
(二)变更备案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变更信息佐证材料。
(三)暂停经营或终止经营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经营(终止经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备案地点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略) 东流路100号)
五、备案网址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办理小微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后, (略) 道路运政管理系统网上办事模块中录入企业和车辆信息。安徽政 (略) 交通运输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启用后,再通过系统实现全程网办和收件登记。
六、备案信息公布
市交通运输局将已备案的企业及其租赁车辆 (略) 交通运输局网站动态发布。
七、事中事后监管要点
1.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备案企业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工作,并督促未备案的企业及时备案。
在租赁经营者完成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应对其备案情况应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责令租赁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处罚。
2.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车辆不得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同时要加强对承租人身份信息查验,确认提供的车辆只限于租赁活动,对身份不明、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3.各监管部门应将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列入年度业务或执法检查工作计划,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2)是否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提供的车辆是否已备案,是否符合上路行驶条件,是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3)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
(4)经营场地是否合法(有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在有限期),是否与备案地址一致;
(5)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八、其他事项
窗口电话:0551-*。
九、工作流程图
附件: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pdf
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经营(暂停、注销)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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